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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案例
【案理说】三友代理“AminAvast”宠物营养品商标异议案胜诉

2023/8/22 5:43:05

三友客户:生物健康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代理人:周久杨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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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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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是一家拥有先进研究实验室、致力于研发高质量的能够改善和延长人类及其宠物伙伴寿命的产品品牌。该公司研制的AminAvast品牌产品是一种新型营养补充剂,有助于维持宠物猫犬肾脏的自然功能,延缓肾脏衰老、保持健康。异议人提供了品牌官网作为产品介绍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的AminAvast品牌是非固有的英文字母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

截至被异议商标申请日,AminAvast产品的全球销量已超过500多万份。此外,异议人与多家知名经销商合作,成功将该品牌宠物保健品打入中国内地市场且获得了较高知名度。

异议人在案件中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在中国的实际宣传使用和所获得的知名度:

1. 异议人与多家经销商有关AminAvast品牌产品的商业合作往来信函;

2. 异议人及多家经销商制作并公开宣传的品牌宣传册、产品广告、演示文稿、展会实况照片等;

3. AminAvast产品的销售单据,比如经销协议、授权信、订单、进口许可、发票、装箱单等。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中国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兽医用药”等指定商品上获得“AMINAVAST”、“AminAvast”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AminAvast”与异议人两枚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指定商品“梳;动物用梳;宠物祛毛梳”与两枚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关联度高。

同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商标涉及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

异议人收集到有关被异议人名下商标信息、被异议人商标被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的信息以及被异议人名下商标真正商标权利人信息作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或显著性较强商标的恶意。

综合以上案件事实,商标局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第54717210号“AminAvast”商标。


02典型意义

在案件提交准备阶段,异议人一方注意到其虽然已享有与被异议商标相同的在先商标权利,且在中国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有碍于在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并非相同、类似商品,仅仅有一定关联。

在此情况下,异议人一方没有局限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作为异议基础,而是充分结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坚持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以及官方公布的类似在先判例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整体上进行了梳理,丰富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从案件结果可以看出,一方面商标局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关联性、异议人品牌在中国的在先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恶意,充分运用《商标法》总则条款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三十条中的兜底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决定,凸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