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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案例
【案理说】三友代理“KELME”商标异议案胜诉

2023/10/24 10:21:20

三友客户:卡尔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案代理人:孟如冰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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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主张

1、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异议人核心商标,主要用于“服装、鞋、运动衫”等商品上。经异议人多年使用与宣传已成为集鞋、服装及配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知名体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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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完全相同,被异议人具有抢注异议人及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依据《商标法》第4条、第7条、第30条及《商标法》第44条1款立法精神,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裁定结果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答辩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字母构成高度近似这一事实,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难点分析

虽然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相同,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医用酒精;医用冷却喷雾;医用气体”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服装;鞋”等未构成类似商品。

鉴于此,代理人对被异议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包括商标申请数量、时间跨度、类别覆盖范围、商标标识具体构成情况、是否包含公共资源名称、知名企业名称、电商名称、被异议人在异议、评审、诉讼程序中是否曾被认定其申请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进行了充分调查。

经调查发现,被异议人共申请五十余件商标中不乏与“UHLSPORT”、“锐步REEBOK”、“亚瑟士”、“ASICS”等知名度较高或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代理人搜集了大量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申请的事实与证据,并在理由书中进行了详细陈述,最终得到商标局的支持。

典型意义

异议人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异议人商标英文部分“KELME”为臆造词汇,独创性较强。被异议商标“KELME”与异议人商标英文“KELME”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基于异议人商标较强的独创性及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故可以认为被异议人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服装”等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不属类似商品,但结合生活常识会发现两类商品具有现实的联系。

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高度近似,被异议人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明显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意味着异议人品牌利益可能遭受损失。

本案被异议人除抄袭、摹仿异议人知名商标外,还存在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行为。

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查询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考察在先商标知名度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甄别被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其它恶意事实,从而全面考虑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达到制止傍名牌,全面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