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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案例
【案理说】三友代理“FireBird”商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胜诉

2024/1/17 1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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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客户:锴世霸铆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胡淼、郝淑杰

审理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涉案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是否应予受理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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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锴世霸铆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锴世霸公司”)1955年在德国成立,1994年通过马德里申请国际注册 “FireBird”商标,并于2014年11月25日通过后期指定在第7类“电动工具,尤其是电池组驱动的工具,如单向铆接工具和单向螺母安装设备”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2020年7月31日,锴世霸公司(瑞士)收到商标局于2020年5月25日寄出的“FireBird”商标撤销决定,邮件信封上未显示收件日邮戳。锴世霸公司不服该撤销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超出法定复审时限为由不予受理,具体理由为决定书信封上没有邮戳且不能证明实际签收日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应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锴世霸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同一时期寄往欧洲国家的邮政EMS在途时间接近两个月,证明在疫情严重的2020年,寄往瑞士的邮件不可能在寄出后15日送达,在投递优先级远高于普通平信的EMS在途时间也接近领个月的情况下,锴世霸公司在邮件发出后两个月零六天收到是客观事实也是合理可信的,并提交了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撤销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不予受理通知。随后,锴世霸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并在诉讼阶段提交了瑞士邮局的回复,确认瑞士邮局对于普通平邮信件不加盖收件日章戳,同时补充了涉案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限内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明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如果予以撤销将实质性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锴世霸公司的诉讼请求。锴世霸公司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锴世霸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在自撤销决定发出之日起满15日后才可能收到该邮件,支持了锴世霸公司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提起商标撤销复审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限。

案件分析

对于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注册人在商标局没有备案的中国代理机构,后续商标局在送达文件时一般通过普通平邮直接寄给国外商标注册人填写的联系地址。由于普通平邮邮寄速度较慢尤其在疫情期间延迟较为严重,且国外部分国家例如本案中涉及的瑞士在收到普通平邮信件后不加盖邮戳,导致部分国外当事人收到商标局寄送的文件较晚且难以证明实际的签收日期,在提交答辩或复审时可能被认为超过了法定时限,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本案中,锴世霸公司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商标撤销决定书的实际签收日期,但代理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的两封中国邮政EMS的寄出和接收时间显示,2020年5月22日至5月29日期间,EMS送达时间在一个半月到两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结合普通平信的邮寄时间通常要晚于EMS邮寄时间这一客观事实以及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的流行情况,锴世霸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不可能收到该邮件。

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商标撤销决定期间正值新冠疫情全球流行期间的情形下,审查锴世霸公司提交的因疫情原因延误相关期限的证据,应综合考虑其所处地区以及其提交与该特定地区实施疫情管控或疫情影响正常通邮时间的相关证据的可能性后再作出判断。结合锴世霸公司提交的瑞士邮政有限公司关于该国邮局不会在到达瑞士的非挂号信件信封上加盖收件邮戳的回复、与撤销决定寄出时间同时期的EMS邮件物流收寄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锴世霸公司关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收到撤销决定的日期的主张是合理可信的。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兼顾个案特殊情况,充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本案中,考虑到国知局寄出撤销决定时正逢新冠疫情期间、诉争商标的申请时间较早、锴世霸公司具有提交诉争商标使用证据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商标撤销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其申请注册的包括“Firebird”商标在内的商标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因素,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角度,如未予受理锴世霸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可能导致其实体权利因此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出合理解释,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了全球疫情对国际邮件投递的影响,个案中的特殊情况,例如客观上无法证明实际收到日期,涉案商标注册较早且商标权人对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撤销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等,最终认定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是合理可信的,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评审申请是否应予受理重新作出决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增强了国外当事人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本案也为类似涉及法定时限的案例提供了参考。

实践建议

企业和个人在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行政程序中,应关注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全球疫情等可能对程序和实体权利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预判和应对,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企业在面对可能的行政不公或程序错误,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咨询和委托专业的律师、保留和搜集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成功。

对于国外的商标注册人来说,如果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建议在商标获得保护后通过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方式指定中国的代理机构作为文件接收机构,避免类似的因未能及时收到官方文件而影响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