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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案例
三友代理的“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获评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4/29 10:12:34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利复审无效以及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三友代理的“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十件专利行政保护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请求人富士胶片商业创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11753.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1月19日,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北京品优佳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优佳汇公司)、被请求人北京维纳斯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纳斯纲公司)、被请求人中山市京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山京呈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品优佳汇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由维纳斯纲公司和中山京呈公司制造、销售的相关粉盒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请求人为关联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涉案产品已由品优佳汇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维纳斯纲公司和中山京呈公司未曾制造涉案产品,三被请求人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但均未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处理过程中,三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口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经比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在案证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品优佳汇公司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维纳斯纲公司、中山京呈公司制造涉案产品的主张,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支持。

2023年4月2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当庭宣布裁决结果: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品优佳汇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责令被请求人维纳斯纲公司、中山京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典型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已就相关产品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不能作为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抗辩理由。

二是当事人抗辩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不是实际制造商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如果其不提交证据,且无其他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的,办案机关可以认定其为制造商。

三是该案为涉外案件,办案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当庭裁决侵权行为成立,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快保护”的理念,对于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