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8 12:20:13
基本情况
三友客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代理人:孟如冰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介绍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克创新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国内营收规模最大的全球化消费电子品牌企业之一,专注于智能配件和智能硬件的设计、研发和销售。安克创新公司致力于在全球市场塑造中国消费电子品牌,通过不断创新,将富有科技魅力的领先产品带向全球消费者,弘扬中国智造之美。成功打造了智能充电品牌Anker,并相继推出Soundcore、eufy、Nebula等自主品牌,进一步拓大业务领域,在AIoT、智能家居、智能声学、智能安防等领域均有出色表现,拥有全球140多个国家与地区超1亿用户。
截至2023年底,安克创新公司拥有3899项授权专利,其中境外有效专利251项,境外有效商标139件,在国内及海外多个大型电商平台上占据领先的行业市场份额,产品销往北美、欧洲、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境外51个国家或地区,营业收入中出口占比达到91.78%,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4年4月,经中华商标协会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现场评价及专家评审会评审,安克创新公司的“”商标符合《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T/CNTA 002-2022)团体标准,通过“AAA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同年5月在中国品牌日(上海)活动期间授予其“AAA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和牌匾。
审理过程
基于品牌保护的需要,安克创新公司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ANKER”。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ANKER”可译为“安加”,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009252号“安加”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安克创新公司对此驳回理由不服,故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安克创新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安克创新公司在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ANKER”构成,第11009252号“安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中文“安加”构成。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ANKER”并非常见的英文单词,易将其识别为无特定含义的字母组合。即使“ANKER”有“安加(量酒的单位名称)”的含义,但根据在案证据“安加”并非“ANKER”的固定或常见中文翻译,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通常不会将“ANKER”与“安加”相联系。
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即使共同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撤销了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思路
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结合辞典、工具书等正式官方出版物中外文商标含义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从整体上综合考虑该商标所传递的含义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尤其是对外文商标含义的认知,应当结合中国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对标识整体是否有固定含义、是否可能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行判断,而不应将网络词典提供的可信性存疑的网络释义作为判断依据,此种方式有违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
三友代理人提供了诉争商标“ANKER”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正式官方出版物、网络辞典查询结果、引证商标“安加”网络查询结果、中国相关公众对于外文商标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诉争商标与所指定商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论证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代理人还列举了类似情形的在先司法判例,以此来证明判断外文商标的翻译应依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辞典、工具书等正式官方出版物,并非仅依据网络释义,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典型意义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存在一定主观因素,尤其是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需先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再进行审查。审查员在对外文商标的翻译上仅以网络词典为准,并未考虑网络释义的使用范围,也未结合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故而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生搬硬套、较为机械化。一旦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人继续使用将面临商标侵权风险。
因此,对于法律后果严重又无明晰客观判定标准的情形,应秉持审慎的态度予以适用,尽可能以辞典、工具书等正式官方出版物作为外文商标的翻译依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出发,充分考虑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本案的审理与胜诉对于外文商标是否与中文商标判定为近似的类似情形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