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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案例
【案理说】三友代理某韩资公司与烟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案胜诉

2024/10/30 7: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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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客户: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韩资公司”)、烟台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陈坚、耿云峰


审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驳回东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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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东莞某公司以某韩资公司(我司客户)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院”)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请求北知院确认被上诉人制造、销售、出口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东莞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东莞某公司曾于2018年6月对被上诉人采用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技术方案的不同型号产品提出过专利行政执法,请求北京知识产权局(下称“北知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东莞某公司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专利行政诉讼,先后历经专利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东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而告终。

由于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东莞某公司的权利基础与前案一致,被上诉人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前案一致,且前案的生效判决已认定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方案的不同型号产品未落入与本案相同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于此,三友律师组成专案小组,商讨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须由对方提出相反证据来推翻该免证事实”,最终将应对策略的核心放在削弱对方的相反证据的证明力上。

北知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5月下达一审判决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东莞某公司的全部处理请求。东莞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经最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判决驳回东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 典型意义


1. 生效判决的借鉴与引用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生效判决的法律适用,明确了其对类似案件的约束力和证明力。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强调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这一法律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应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权威性,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商业活动中,一些企业可能会依据同一专利分别将目标企业的相似产品接连告上法院,分散目标企业的应诉精力,甚至干扰其正常的商业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

在此情形下,如果各相似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且已有生效裁判确认不侵权的事实,那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如果在后续相关诉讼中涉及到前案件的事实,则无需当事人再行举证予以证明,法院可以直接引用,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仅需一个生效判决的认定事实,就可以起到连环确认的效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举证责任,而且往往对方很难轻易推翻已确认的事实,也能够提高同类型案件的胜诉率。


2. 专利诉讼中的战略应对

本案中,三友律师团队采用了充分利用前案生效判决的策略,将应对策略的核心放在削弱对方的相反证据上。这样的策略在专利诉讼中具备参考价值,特别是当企业面临多个类似的侵权指控时,通过前案的判决来减轻后续案件的举证负担,提高了胜诉的几率。


3. 案件结果产生的影响

通过生效判决的引用和合理的法律策略,其他企业在面对不合理的专利诉讼时,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此外,这类成功的案例也可以对重复诉讼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有助于形成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本案不仅通过生效判决的引用和合理的法律策略,成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实际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