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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案例
【友学问】最高院发布2025年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商标授权确权与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解析

2026/4/27 13:51:26

在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强化的背景下,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始终是司法裁判重点。2026年4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件商标领域案件,围绕短语类商标显著性认定、翻新商品商标刑民衔接和惩罚性赔偿适用、假冒商标民刑衔接、恶意注册商标规制等关键问题,明确裁判规则,给出实务指引。


一 短语类商标显著性认定

打破 “短语无显著特征” 认知

01 案例要点

潘某公司申请注册“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用于香水商品,国知局以该短语缺乏显著性驳回,一审、二审均维持驳回决定。最高院再审改判,认定该短语非固定搭配、具有独特性,非香水行业惯用标志,且已通过实际使用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来源标识,具备固有显著特征,应准予注册。


02 裁判核心

短语类商标并非天然缺乏显著性,需结合文字组合独特性、行业惯用性、实际使用效果综合判断;同类风格短语商标已核准注册、消费者已将短语指向特定商品,可作为显著性认定重要依据;商标显著特征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来源,而非形式上是否为固定词汇。


03 实务提示

短语类商标易被认定缺乏显著性,企业申请类似短语类商标时,可通过使用、市场宣传推广、留存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强化商标显著性,提升注册成功率。


二 翻新交换机再售

刑民交叉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

01 案例要点

被告低价收购二手交换机,经拆装、改序列号、喷漆翻新后,贴附权利人注册商标以全新设备销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定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涉案权利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方形成完整链条、规模大获利高、未售侵权产品价值超540万元,综合刑事罚金因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02 裁判核心

同一侵权行为刑事处罚后,不影响民事惩罚性赔偿适用;翻新商品贴标冒充全新销售,属于典型商标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刑民交叉案件中,法院兼顾过罚相当,合理确定赔偿倍数。


03 实务提示

企业遭遇规模化翻新售假时,可同步推进刑事追责和民事索赔,最大化维护商标权益,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链条。


三 假冒注册商标民刑衔接

民事侵权线索移送刑事,从源头惩治侵权


01 案例要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时,发现侵权商品源头邓某某长期组装、销售假冒品牌电池,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邓某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邓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获谅解,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销毁侵权产品。


02 裁判核心

知识产权案件中民刑衔接,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从源头惩治侵权,追究刑事责任。


03 实务提示

企业民事维权时,若发现侵权行为规模大、持续久、情节严重,可主动配合法院移送刑事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追究制假售假者刑事责任并争取民事赔偿弥补损失。


四 反复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牟利

可追究不正当竞争责任,代理机构明知应知需共同担责


01 案例要点

蓝某公司“蓝妹”商标具有知名度,金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反复委托谷某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等十余枚近似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还将部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牟利。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金某公司恶意囤积、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恶意注册仍提供服务,构成帮助侵权,需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裁判核心

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他人知名近似商标,超出经营需要,属于不正当竞争;商标代理机构应知或明知委托人恶意注册仍提供服务,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以囤积商标许可牟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实务提示

企业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囤积近似商标时,可通过无效宣告以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双重维权,对于代理机构明知应知的,可追究商标代理机构的连带责任。


总结

最高院发布的2025年商标类典型案例传递出清晰司法导向:严格保护商标权、厘清授权确权标准、严惩恶意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完善民刑衔接机制、打击恶意抢注和囤积牟利。无论是短语类商标注册、翻新商品侵权刑民衔接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民刑交叉打假,还是恶意注册规制,法院均立足市场实际与诚信原则,为企业品牌创新、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