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13 9:57:10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此次修订将法律条文从33条增至41条,直面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新型竞争矛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更严密的法律屏障。
在平台“内卷式”竞争加剧、数据权益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新法不仅强化了对传统混淆行为的规制,更创新性地纳入数据权益保护、平台治理等数字竞争规则。笔者在对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新法生效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主要亮点解读
(一)完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完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新法在第七条作出两项重要修订:
(1)新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新增“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该款修改将新兴财产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2)新增第七条第二款,“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该款修改旨在规范实践中的电商竞价排名广告中的“关键词使用”问题,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2.完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新法第八条新增了第二款的内容,“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该款修改旨在完善对接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2)新法第九条第一款新增“其他经营者”作为虚假宣传的受害者,第二款新增“虚假评价”的虚假宣传方式。第一款修改表明虚假宣传行为的受害人不限于消费者,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第二款修改实际上是对刷好评等行为的规制。
(3)新法第十二条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也纳入到了对商业诋毁的客观行为的规制。
(二)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新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重要补充,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大亮点:
(1)新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将“技术手段”解释为“数据和算法、技术”,并新增了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破坏其他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行为。
(2)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新增,“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条修改加强了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以“不得非法抓取”经营者“合法持有”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这一路径来进行规范。
(3)新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新增,“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款是对实践中出现的“恶意交易”等行为的回应。
(4)新法新增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条修改完善了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明确禁止平台压迫低价竞争的行为。
(三)增加解决拖欠企业账款规定
新法新增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该条新增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
二、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带来的影响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以专利、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之外的可供选择的新的保护路径,本次修订不仅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而且填补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竞争行为的规制空白。
具体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1)“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新兴财产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2)“关键词使用”,特别是针对“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这一行为类型,如果确有混淆可能性,也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新法明确以“行为法”的形式来保护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权益,即以“不得非法抓取”经营者“合法持有”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这一路径来对经营者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
(4)新法修改完善了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即新法禁止平台压迫低价竞争的行为,禁止大型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压迫中小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