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15 9:25:15
随着中国和韩国经贸往来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韩国申请专利。然而,许多中国申请人对韩国的专利法不是很熟悉,尤其是在收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后,往往不清楚接下来应如何应对。本文将根据实践经验,对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在韩国,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仍未克服其指出的缺陷,审查员将作出驳回决定。此外,若申请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未作出答复,审查员同样会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韩国特许厅提出再审查请求或者向韩国专利审判院(KIPT)(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该期限最多允许两次延期,每次可以延期30天,但是不能一次延期60天。
一、关于再审查请求
针对韩国的驳回决定,如果想提出再审查请求的话,必须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韩国的再审查程序继续由原审查员进行审理,相当于中国的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
在韩国的再审查过程中也可能发出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发出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根据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结果,再发出第二次驳回决定或者授权决定。若此时收到第二次驳回决定,申请人仍有机会就该第二次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在韩国,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再审查请求,如果再次收到驳回决定,则不能再提出再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的答复期限与通常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相同,一般为 2–3 个月,具体期限会因审查员而有所不同。
再审查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一次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但修改方式受到严格限制,仅允许在原有基础上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在韩国提出再审查请求时,仅限于以下修改方式:
1.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或者删除等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
2.修改错误的记载内容;
3.使不清楚的部分更加清楚;
4.对于修改超范围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原记载方式的权利要求,或同时进行上述1-3的修改。
对于上述修改方式1如果需要进一步说明,可以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以此对权利要求加以限定;也可以选择删除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但需要注意,不能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亦不能仅删除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
此外,在上述允许的修改方式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在韩国提出再审查请求时,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此时新增的权利要求内容不必与说明书中的表述完全一致,只要能够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即可。即,可以是对说明书和附图的概括内容。不过,若概括程度过高,有时可能会被认定为增加了新的内容。
二、关于复审程序
针对韩国的驳回决定,如果申请人想提出复审请求,需要注意在复审程序中不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换言之,韩国的复审程序并不接受对权利要求书的变更。
在复审程序中,由专利审判院组成的合议组将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如果合议组认定审查员的意见不合理,则会撤销驳回决定;反之,如认定审查员的意见合理,则会维持驳回决定,并下发审结文,说明不服审判理由不成立。此外,韩国复审程序的审查周期通常需要约一年时间。
三、关于再审查程序和复审程序的比较
01
权利要求的修改机会
针对韩国的驳回决定,若提出复审请求,则不能修改权利要求书;而若提出再审查请求,则必须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再审查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一次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02
审查周期
再审查请求的审查周期通常为 2–3 个月,而复审请求的审查周期则一般需要约一年左右的时间。
四、针对驳回决定的应对建议
在收到韩国的驳回决定时,通常建议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后提出再审查请求。与直接提起复审相比,再审查程序不仅审查周期更短(约2–3个月),而且通过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也能提升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尤其是在因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再审查请求时,可以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明确其与对比文件区别的同时,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以进一步突出区别点。这一做法能够避免因审查员不认可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导致第二次驳回决定的风险。
如果韩国的审查员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但认可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通常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而不是直接作出第二次驳回决定。
随着中韩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在韩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将持续增长。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企业深入了解韩国专利审查流程及救济途径提供有益参考,从而助力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未来商业发展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