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17 11:53:50
在商标领域,“撤三” 制度如同一位 “资源守护者”,默默清理着长期闲置的商标,为市场主体释放宝贵的商标资源。随着商标注册量的逐年攀升,“撤三” 案件数量也持续增长,了解这一制度不仅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必修课,也是公众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认知。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与实践案例,带您全面掌握商标 “撤三” 的核心要点。
一、商标 “撤三” 是什么?数据告诉你它有多重要
商标 “撤三”,全称为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是指当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商标资源被 “囤积”“闲置”,推动商标真正投入市场使用,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
从数据来看,近年来商标 “撤三” 相关案件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量呈现联动趋势,反映出商标市场活跃度与制度实践的紧密关联:
从数据变化可见,2016-2023 年撤销复审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23 年达到峰值 21393 件,这一变化既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商标资源的重视程度提升,也反映出 “撤三” 制度在清理闲置商标、规范市场秩序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撤三” 制度的核心逻辑:立法、政策与司法的三重导向
(一)立法目的:平衡效率与公平
商标权采用 “注册取得” 制度,即商标通过注册即可获得专用权。但这一制度可能导致部分主体 “抢注”“囤积” 商标却不实际使用,浪费公共资源。“撤三” 制度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平衡 —— 它不以惩罚商标权人为目的,而是通过 “倒逼” 商标使用,确保商标资源真正服务于市场交易,实现 “注册” 与 “使用” 的有机结合。
(二)政策导向:打击恶意,鼓励规范使用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出台政策,明确 “撤三” 制度的实践方向,核心可概括为两点:
1. 推动 “公益撤三”:2022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 号)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商标注册秩序源头治理,有序开展 “公益撤三”,针对长期闲置、恶意囤积的商标主动启动撤销程序,释放更多可用商标资源。
2. 减轻合法权利人负担,从严审查恶意主体:2023 年《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 年)》明确两项关键措施:一是若商标权人在一年内其他同类案件中已提交过使用证据,“撤三” 审查中可主动援引,避免重复举证;二是对法院认定存在 “滥用商标权恶意诉讼” 的主体,其商标在 “撤三”“无效宣告” 中将被从严审查,严厉打击 “以商标为工具扰乱市场” 的行为。
(三)司法态度:聚焦 “真实使用”,降低合理举证门槛
法院在 “撤三” 案件审理中,始终以 “促进商标使用” 为核心原则,其态度可通过两点明确:
1. 强调 “真实、合法、公开使用”:判决中常明确,“撤三” 制度的目的是督促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核定商品 / 服务,发挥识别功能,而非形式上的 “象征性使用”(如仅制作商标标识却不投入市场)。
2. 证据要求 “高度盖然性”,不苛责权利人:根据(2019)最高法行再 61 号案例,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需综合全案证据考量权利人的 “真实使用意图”;在无有效反证的情况下,不会对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等)提出过高要求,避免因程序细节否定合法使用行为。
三、“撤三” 实践中的关键问题:4 个核心要点要记牢
在 “撤三” 案件审查与审理中,以下 4 个问题直接决定案件结果,无论是商标权人还是申请人,都需重点关注:
(一)什么样的 “使用” 才有效?排除 “象征性使用”
有效使用需满足 “公开、真实、合法” 三大要件,核心是 “有真实使用意图”,排除以 “维持注册” 为目的的 “象征性使用”(如仅少量印刷商标、未实际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等)。
此外,针对 “一人多标” 情况,北京高院审理指南明确:若商标权人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仅细微差异,但能确定使用的是其他注册商标,则诉争商标的 “使用主张” 不被支持。例如,权利人注册了 “招财猫 1”“招财猫 2”,实际仅使用 “招财猫 1”,则 “招财猫 2” 可能因未使用被撤销。
(二)使用商品 / 服务:结合市场实际,不机械套用分类表
商标需在 “核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 上使用才有效,但实践中并非机械套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结合 “商品特性、市场实际、相关公众认知” 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 “巧克力与饼干组合食品” 上使用诉争商标,该商品与核定的 “食用糖果、软糖” 类别不完全吻合,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消费认知看,此类混合食品易被识别为休闲糖果;且行政机关已撤销其在 “饼片” 商品上的注册,若再否定其在 “糖果” 类别上的使用,将导致权利人合法使用行为无法获得保护,有失公允。最终认定该使用属于 “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
(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哪些情况可免责?
若商标权人能证明 “不使用有正当理由”,则不适用 “撤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常见正当理由包括: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停滞、无法销售商品;
2. 政府政策性限制:如行业管控、环保政策导致企业停产;
3. 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正常经营使用商标;
4. 其他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事由:如企业重组、改制引发纠纷,客观影响商标使用(参考 “哈飞” 案例:哈某公司将商标独占许可给哈某股份公司,后者因重组纠纷导致商标未使用,法院认定属于 “正当理由”,维持商标注册);
5. 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做准备:权利人有使用商标的计划,且已开展必要准备(如签订合作协议、筹备生产),但因客观原因(如合作方违约)尚未实际使用,法院也可能认定为 “正当理由”。
(四)证据真实性:造假必严惩,合规是底线
证据是 “撤三” 案件的核心,若提交的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存在造假,将直接导致主张不被支持,甚至可能影响后续商标权益。
典型案例:“伏思特 FUSTE” 案中,慧某公司提交《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商标使用,但法院通过调查令调取合同原件发现:原件 “货号” 未显示诉争商标,金额与复印件不符,证据涉嫌造假。最终法院对其所有证据从严审查,认定无法证明真实使用,判决撤销诉争商标注册。
四、企业应对 “撤三” 的实用建议
1. 日常留存使用证据:定期保存带有商标的合同、发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如官网截图、广告投放记录)、销售数据等,确保证据能体现 “商标使用的时间、商品 / 服务、公开性”;
2. 关注商标使用期限:自注册之日起,每三年检查一次商标使用情况,避免因疏忽导致连续三年未使用;
3. 遇到 “撤三” 积极应对:收到 “撤三” 申请通知后,及时整理有效使用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未答辩或证据不足导致商标被撤销;
4. 避免恶意行为:不囤积商标、不滥用 “撤三” 申请扰乱市场,否则可能被从严审查,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商标 “撤三” 制度不是 “商标权的威胁”,而是 “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它既防止商标资源被闲置浪费,也保护合法权利人的真实使用行为。对于企业而言,理解 “撤三” 规则、规范商标使用、留存有效证据,是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关键;对于公众而言,了解 “撤三” 制度,也能更好地监督商标市场,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