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0 13:12:42

韩中领(合伙人)
三友知产运营部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
擅长机电、通信、自动化、互/物联网、计算机、半导体、区块链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检索、评估、调查和咨询、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诉讼以及专利资本化等。3G/4G/5G、WIFI6、AV1/VP9等标准必要专利评估。熟悉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全流程管理,熟悉证券投资市场,具备多重从业经验,能够在复杂背景下以多元视角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及知识产权一体融合解决方案。
一 引言:《我的楼兰》与《雪线之上》侵权争议
2025年9月底,一首名为《雪线之上》的歌曲在各大音乐平台和短视频平台迅速走红,短时间内播放量突破十亿次。随后经网友比对发现,该歌曲实为重新填词作品,其曲调完全沿用了经典歌曲《我的楼兰》的旋律。这一事件引发了原词作者的强烈不满,公开指责《雪线之上》的创作团队未经授权擅自改编,并称已启动法律程序准备提起诉讼。该争议再次将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推向舆论焦点,也暴露出公众乃至专业创作者对音乐著作权法律规则的认知不足。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其权利构成具有复合性与复杂性,涉及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录音制作者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交织。
本文将以《我的楼兰》被重新填词事件为切入点,分析音乐著作权的分类与内容,探讨重新填词行为的法律定性,厘清音乐作品的权利边界与授权机制,以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思路。
从法律视角审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填词行为是否侵犯了原词作者的著作权;二是《我的楼兰》作为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其著作权是否不可分割;三是若需合法改编作品,应当获取哪些权利主体的授权。
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关系到个案公正,更对音乐产业的创作生态和版权秩序具有深远影响。近年来,类似纠纷屡见不鲜,从早期的《牡丹之歌》案到阿兰工作室维权事件,音乐作品改编的合法边界始终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难点问题。随着数字音乐时代的全面到来,音乐传播与改编利用变得更加便捷,如何在保护原创与促进文化传播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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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音乐著作权分类与权利归属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著作权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音乐著作权可分为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两大类,二者在权利性质、保护期限与转让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理解这一分类是分析音乐版权纠纷的基础框架。
2.1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与特征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和永久性。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词曲作者有权自行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首次公开其作品。在《我的楼兰》案例中,原词作者通过合法渠道发表作品即是在行使这一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项权利保障了词曲作者对其创作成果的身份确认,禁止他人冒名或擅自删除原作者署名。
(3)修改权:指作者自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保障了作者根据意志变化或客观需求调整作品内容的自由,任何未经许可的实质性修改都可能构成侵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项权利旨在维护作品表达形式与思想内容的完整性,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
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永久保护的特点。即使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仍保留这些精神权利。在保护期限上,除发表权外,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作者死亡后由继承人或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
2.2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全部转让。音乐作品涉及的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录音、翻录等方式将音乐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在数字环境下,将音乐作品数字化存储的行为也属于复制权范畴。
(2)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实体唱片销售和数字下载均涉及发行权的行使。
(3)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如演唱会)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如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
(4)广播权:以无线、有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需获得此项授权。
(5)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数字音乐时代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6)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重新填词、编曲等行为应需获得改编权授权。
在中国,音乐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去世作者为基准计算。保护期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由使用,但仍需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表:音乐著作权分类及权利内容

2.3 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划分
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通常涉及多个权利主体:
(1)词作者:作为文字作品的创作者,对歌词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我的楼兰》中,原词作者对其创作的歌词拥有排他性权利。
(2)曲作者: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旋律、和声结构等音乐元素享有著作权。曲谱即使不带词,也可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
(3)演唱者: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邻接权(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等权利。
(4)录音制作者:对录制的音乐版本(录音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歌手同时参与词曲创作时(即创作型歌手),其既享有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又享有演唱者的表演者权。但在《我的楼兰》案例中,若演唱者并非词曲作者,则其对歌曲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仅享有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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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词曲作者与演唱者的权利边界
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涉及多方主体,各主体权利边界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作品利用的合法性与侵权认定。在《我的楼兰》被重新填词事件中,明确词作者、曲作者与演唱者的权利范围是判断《雪线之上》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3.1 词作者的权利范围与限制
词作者作为文字作品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歌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我的楼兰》中,原词作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字表达专有权:词作者对歌词的文字选择、句式结构、韵律安排等独创性表达享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文字表达,均可能构成侵权。在《雪线之上》案中,若新歌词虽未使用原词但沿用了原歌词的核心结构、意象组合与表达方式,仍可能构成对复制权或改编权的侵害。
(2)改编控制权:词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修改其歌词或基于原歌词创作衍生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重新填词行为本质上是基于原曲进行的文字再创作,原则上属于改编权控制范畴。在"阿兰工作室维权事件"中,众多网友未经许可对阿兰歌曲重新填词并在网络传播,被视为侵犯了改编权。
(3)保护作品完整权:词作者有权反对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若重新填词后的内容与原作者创作意图相悖,或导致公众对原作产生误解,即可能侵犯此项权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指出:"重新填词并公开利用的行为,视情况还可能构成对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3.2 曲作者的权利范围与限制
曲作者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享有专有权利。在《我的楼兰》被重新填词事件中,曲作者的权利同样需要受到尊重:
(1)旋律专有权:曲作者对其创作的旋律享有排他性权利。即使重新填词作品使用了全新的歌词,只要沿用了原曲的旋律结构,即需获得曲作者的许可。在《牡丹之歌》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仅使用原曲谱而未使用歌词的行为("奉曲填词")同样需要获得曲作者的授权。
(2)改编许可权:曲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曲谱进行改编。重新填词虽未改变旋律,但因形成了新的音乐表达(歌曲整体),仍需获得曲作者的改编权授权。在合作作品中,曲作者单独行使改编权时不得损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表演授权权: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包括重新填词后的版本)需获得曲作者的表演权许可。
3.3 演唱者的权利性质与范围
演唱者作为音乐作品的传播者,其权利性质不同于词曲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类似作者的署名权,表演者有权要求在使用其表演时表明其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保护表演者艺术形象不被不当改变或损害。
(3)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控制对其现场表演的音视频录制行为。
(4)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控制对表演录制品的使用。
(5)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控制表演在网络空间的传播。
演唱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范畴,保护期也不同于著作权,为表演发生后50年。在《我的楼兰》案例中,演唱者虽不享有词曲版权,但若《雪线之上》直接使用了原演唱者的录音版本,则可能侵犯其表演者权。若新作品重新录制演唱,则一般不涉及对原演唱者权利的侵犯。
表:音乐作品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对比

四 重新填词行为的侵权认定
重新填词作为一种音乐创作形式,其法律定性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雪线之上》对《我的楼兰》的重新填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事实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4.1“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应用
著作权侵权认定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音乐作品侵权判断。在《我的楼兰》与《雪线之上》的争议中:
(1)接触要件的认定:接触指被告有机会听到、看到或了解原告作品。鉴于《我的楼兰》是已公开发表的知名作品,可推定重新填词者曾接触过该作品。接触的证明相对容易,只要权利作品已在公众可获取的渠道发行即视为满足接触要件。
(2)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这是侵权认定的核心难点。音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需从旋律、节奏、和声结构等多维度分析:
旋律相似性:若《雪线之上》完全沿用了《我的楼兰》的旋律结构,则旋律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成立。即使重新填词,只要曲调保持一致,即构成对曲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歌词相似性:需分析新歌词与原歌词在主题、结构、意象、表达方式等方面的相似程度。若仅是思想层面的相似(如都描写西部风情),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如独特的比喻组合、句式结构),则可能侵犯词作者的复制权或改编权。
整体感知相似性:普通听众对两首作品的整体感受是否相似。在《五环之歌》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旋律相同,但因歌词内容、主题思想完全不同,整体上形成了新的作品,不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若重新填词仅使用了原曲的旋律而创作了全新的歌词,则主要涉及对曲作者权利的侵犯;若新歌词与原歌词存在实质性相似,则同时侵犯了词作者的权利。在阿兰工作室维权事件中,专家指出:"给原曲重新填词如果是全新创作而不是改编原词,则不涉及侵犯词著作权,但是对于原曲和原伴奏音乐的使用涉及侵犯曲著作权及录音制品制作权"。
4.2 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重新填词行为本质上是对原音乐作品的改编创作,必然涉及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边界:
(1)改编权的法律边界:改编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指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在《牡丹之歌》案中,法院指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是指在保留原作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而形成新作品"。因此,若《雪线之上》保留了《我的楼兰》的基本旋律表达,即属于改编行为,需获得曲作者的授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适用:该权利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维护作者的创作意图与作品完整性。若重新填词导致作品主题、思想或情感被曲解,可能侵犯此项权利。
(3)合理使用抗辩空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改编行为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实践中,商业性、公开传播的重新填词很难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王迁教授明确指出:"如果属于个人爱好的小范围使用,应注意对原作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不公开传播,以避免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雪线之上》案例中,若新作品完全改变了原作的创作主题(如将表达乡愁的《我的楼兰》改编为商业广告歌曲),即使获得了改编权许可,仍可能因损害作者声誉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种侵权认定独立于改编权侵权,即使获得改编授权,仍可能因歪曲篡改而承担责任。
4.3 合作作品中的单独授权问题
音乐作品常为合作创作的产物,《我的楼兰》即属于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版权行使规则对重新填词授权具有重要影响:
(1)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法律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合作作品可分为可分割使用与不可分割使用两类。歌曲通常被视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词曲可以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单独使用。在《牡丹之歌》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词曲作者在共同享有该歌曲权利的同时,词作者对其创作的词部分、曲作者对其创作的曲部分各自单独享有权利"。
(2)单独行使权利的限制:合作作品的作者在单独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在重新填词场景中,曲作者可单独授权他人使用曲谱,但若该授权损害了词作者的权益(如导致词曲组合被不当分割),则可能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3)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要求:对可分割合作作品进行改编时,需根据改编内容获取相应授权:
仅使用曲谱重新填词:需获得曲作者的改编权授权;
沿用原歌词修改旋律:需获得词作者的改编权授权;
同时使用词曲但进行修改:需获得词曲作者的共同授权或分别授权。
在《雪线之上》案例中,若作品仅使用了《我的楼兰》的曲谱而创作了新词,则只需获得曲作者的授权。但实践中需注意,歌曲整体作为合作作品,其商业价值可能高于单独的曲谱,因此曲作者单独授权重新填词时,应避免损害合作作品的整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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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音乐作品的可分割性认定标准
《我的楼兰》作为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其著作权是否不可分割?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重新填词行为的授权范围与责任认定。音乐作品的可分割性判断需结合法律规范与行业实践综合分析。
5.1 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法律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合作作品进行了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认定要件:
共同创作意愿:合作作者主观上知晓为共同创作目的而进行创作;
创作贡献:各方对作品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可分离性:各部分能独立存在且不丧失作品完整性。
在《牡丹之歌》案中,法院认为词曲作者"主观上均知晓为电影《红牡丹》创作歌曲,各自创作均是为了形成一首完整的歌曲",因此构成合作作品;同时因词曲可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使用,故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特征:各创作部分高度融合,无法分离使用。如多位画家共同完成的画作,词曲同步创作无法区分贡献的歌曲等。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需全体作者协商一致。
5.2 音乐作品可分割性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歌曲通常被认定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这一认定对重新填词行为的授权规则具有直接影响:
(1)词曲版权独立原则:在《我的楼兰》中,词作者对歌词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曲作者对旋律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在"奉曲填词"场景下,新作品仅使用了原曲旋律,因此只需获得曲作者的授权,无需词作者许可。在《五环之歌》案中,法院认为:"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这从反面确认了曲谱的独立版权地位。
(2)整体版权与部分版权的关系:歌曲整体作为合作作品有其独立版权价值,但这一整体版权并不否定词曲的单独版权。在重新填词场景中:
若新作品仅使用原曲旋律,则仅涉及曲谱版权;
若新作品使用了原歌曲的特定编曲、伴奏等元素,则可能涉及歌曲整体版权;
若新作品直接使用了原录音版本,则还涉及录音制作者权与表演者权。
(3)行业惯例的影响:音乐产业中,词曲版权通常分开管理。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也分别管理词曲权利,实践中允许单独授权使用曲谱。这种行业惯例强化了音乐作品的可分割性特征。
5.3 国际公约与比较法视角
音乐作品的可分割性问题在国际层面也有共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将音乐作品定义为"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暗示词曲的独立性。比较法视角下:
美国版权法:明确将歌词归为"文字作品"、曲谱归为"音乐作品",允许分别注册和单独授权。
欧盟版权指令:承认音乐作品中词曲的可分割性,但强调合作作品整体的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各作者可单独行使权利,但需考虑其他作者的利益。
国际实践表明,音乐作品的可分割性认定是主流趋势,这有利于作品的多维度利用与版权流通。在《我的楼兰》案例中,采用可分割性认定既符合法律原理,也符合产业实践,有助于平衡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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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音乐作品授权机制与侵权防范
为避免重新填词引发的版权纠纷,建立完善的音乐作品授权机制至关重要。从《我的楼兰》到《雪线之上》的争议,凸显了音乐版权授权体系的漏洞与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6.1 授权获取途径与流程
音乐作品授权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各具特点:
(1)直接授权:与词曲著作权人直接谈判获取授权。这种方式授权条件灵活,但寻找权利人成本较高,且需分别联系词曲作者。对于知名音乐作品,直接授权是最权威的方式但效率较低。
(2)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授权。音著协管理国内8900多名会员的1400万首音乐作品,可提供表演权、广播权等一揽子许可。2023年数据显示,音著协年度许可收入超过4亿元人民币,处理维权诉讼超500起。集体管理适合标准化授权需求,但定制化授权仍需直接谈判。
(3)商用音乐平台:通过专业版权音乐平台获取预授权音乐。这些平台提供海量已获权音乐库,支持按需购买。平台通常提供清晰的授权范围(如广告用、自媒体用)、期限与价格,适合快速授权需求。
(4)特殊授权机制:
法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但此许可不适用于重新填词等改编行为。
公版音乐使用: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音乐作品(如古典音乐),可自由使用其曲谱。但需注意,现代改编版本可能仍有版权保护。
在重新填词创作中,建议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具体流程应为:确定原作品权利状态→识别权利归属→获取改编权授权→创作完成后根据使用方式获取其他授权(如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6.2 授权合同关键条款设计
为防范侵权风险,音乐作品授权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关键条款:
授权性质:区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重新填词通常需获得独占或排他性改编权授权,以避免重复授权冲突。
授权范围:明确限定使用方式(如录音、表演、广播)、地域范围、时间期限、传播渠道等。
衍生权利分配:约定新创作部分的版权归属。通常重新填词者对新词享有版权,但原曲作者可能要求分享衍生作品收益。
署名方式:明确原词曲作者的署名要求,避免侵犯署名权。如"曲:XXX(原曲作者)词:XXX(新词作者)"。
报酬机制:设计合理的预付金+分成结构,反映作品商业价值。2023年行业数据显示,知名歌曲改编权许可费通常在5万至50万元区间,外加流媒体分成(5%-15%)。
保证条款:要求授权方保证其对授权内容拥有完整权利,避免出现《五环之歌》案中的权利瑕疵问题。
在《我的楼兰》争议背景下,完善的授权合同可有效预防侵权纠纷,保障创作者权益,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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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结语
《我的楼兰》被重新填词为《雪线之上》的版权纠纷,揭示了音乐产业在数字时代面临的版权保护与创作自由平衡难题。本文通过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重新填词行为涉及复杂的版权关系。音乐著作权具有复合性,词曲作者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演唱者享有邻接权。重新填词需同时关注对原曲作者的改编权保护和对原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在《雪线之上》案例中,若新作品完全使用新词但沿用原曲,主要涉及曲作者的改编权;若新词与原词存在实质性相似,则同时侵犯词作者的复制权;若改编导致原作声誉受损,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2)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词曲可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受保护,曲作者可单独授权他人使用曲谱。在《牡丹之歌》案中确立的"奉曲填词"授权规则表明,仅使用原曲谱需获得曲作者授权,无需词作者许可。但行使单独权利时不得损害合作作品整体利益。
(3)合法重新填词需构建完善的授权链条。核心是获取曲作者的改编权授权,并根据使用方式同步获取机械复制权、表演权等许可。通过音著协、版权平台等渠道可提高授权效率,但需确保授权范围覆盖实际使用场景。
音乐著作权保护是激励创作、繁荣文化的制度基石。《我的楼兰》与《雪线之上》的争议提醒我们,只有构建尊重原创、授权规范、传播有序的音乐版权生态,才能实现文化创新与传播的良性循环。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不断完善版权制度,平衡各方利益,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