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6 15:18:36

韩中领(合伙人)
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
擅长机电、通信、自动化、互/物联网、计算机、半导体、区块链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检索、评估、调查和咨询、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诉讼以及专利资本化等。3G/4G/5G、WIFI6、AV1/VP9等标准必要专利评估。熟悉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全流程管理,熟悉证券投资市场,具备多重从业经验,能够在复杂背景下以多元视角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及知识产权一体融合解决方案。

吕俊刚(合伙人、流程及海外专利总监)
资深专利代理师
擅长机电、机械制造、通讯、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半导体技术的专利文件的撰写、申请、答复审查意见、复审及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检索,3G/4G/5G、WIFI6、AV1/VP9标准必要专利评估等。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框架与类型体系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权利人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授权他人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许可制度框架。
01 法律基础与制度构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技术许可合同的基本法律性质,将其定义为“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这一规定为知识产权许可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明确了许可合同的要式要求——即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同时,《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确立了许可范围自由约定原则,但同时也设置了限制性边界:“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一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的反垄断合规要求埋下了伏笔。
在专门法层面,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规则,包括开放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情形等特殊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十年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一期限限制直接影响许可合同的有效期设定,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02 许可类型体系与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实践认可三种基本许可类型,与国际通行模式基本一致但具有本土特色:
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地域和期限内享有排他性使用权,包括排除许可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在专利领域,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享有独立的侵权诉讼权,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许可类型赋予了被许可方最强的市场地位,但相应地许可费用也最高。
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许可方保留自行实施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这种模式下,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形成了一种“共生竞争”关系,双方在市场上可同时使用该技术,但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介入。
普通许可:许可方在授权被许可方使用的同时,保留自行使用和再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无权直接提起侵权诉讼,需依赖许可方行使权利。这种许可模式常见于技术推广和品牌扩张策略中。
表: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类型法律效力对比

实践中,许可类型的选择直接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设计。例如,在独占许可中,许可方通常会要求最低业绩条款以确保被许可方积极实施;而在普通许可中,许可方则更注重不竞争条款以防止被许可方获得过度优势。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律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许可类型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许可”,这一规定凸显了合同条款明确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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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许可类型选择的核心考量因素
在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实践中,许可类型的选择不仅关乎商业利益分配,更涉及复杂的法律效力和市场策略考量。企业需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定位和知识产权战略,综合评估不同许可模式的法律效果和经济价值。
01 市场策略与法律效力的平衡
独占许可通常适用于技术引进方寻求市场垄断地位的情形,常见于专利池构建或行业关键技术获取场景。被许可方通过支付高额许可费,换取在特定领域内排他性实施技术的权利,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从法律效力看,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诉权,可未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为保护市场独占地位提供了有力武器。然而,这种许可模式也存在显著风险——一旦被许可方未能有效实施技术,可能导致技术闲置和市场垄断的双重损失。
排他许可则适用于许可方希望保留自身实施权但限制竞争对手的场景,常见于产学研合作或关联企业间的技术共享。在这种模式下,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形成了一种“竞合关系”,双方在市场上可同时使用该技术,但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介入。法律实践中,排他许可的诉讼权安排较为复杂,通常需要合同明确约定被许可方是否享有独立诉权,以及诉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
普通许可则多用于技术广泛推广或品牌扩张策略,许可方通过多次授权实现收益最大化。这种模式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保护最弱,通常无权直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需依赖许可方行使权利。普通许可常见于成熟技术或知名品牌授权,被许可方主要借助技术或品牌优势提升产品竞争力,而非寻求市场独占地位。
02 企业实践中的选择考量
在企业实际操作层面,许可类型选择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企业规模与市场地位:中小型企业引进关键技术时,往往倾向于选择独占许可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尽管需承担更高许可费用;而大型企业则可能选择普通许可,通过自身市场地位弥补保护力度不足。
技术生命周期:对于创新活跃期的核心技术,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独占许可以保障研发投入回收;对于成熟期或临近淘汰的技术,普通许可成为更经济的选择。
地域市场策略:跨国企业常采用混合许可模式,在核心市场采用独占许可,在新兴市场采用排他许可,在边缘市场采用普通许可,实现全球市场策略的差异化布局。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律实践中对许可类型认定存在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许可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推定成立事实上的独占许可,这对许可方而言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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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关键条款的设计与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涉知识产权合同中条款内容最为复杂、专业性要求最高的一类合同。在起草和谈判过程中,以下几个关键条款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01 授权范围与权利边界条款
授权范围条款是许可合同的核心,需明确界定被许可权利的地域、时间、领域三维边界。在中国法律实践中,该条款设计需特别注意:
产品范围界定:对于专利许可,应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其产品的品牌清单,对品牌持有人与产品生产商相分离的情形(如OEM、ODM以及第三方贴标产品),必须明确约定是否属于被许可产品范围。模糊的界定可能导致后续实施争议,如2018年深圳某科技公司诉东莞制造企业一案中,因未明确ODM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损失超千万元。
改进技术处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基于许可技术的后续改进成果归属。实践中常见两种模式:一是约定归属买方单独所有;二是约定双方共有。若未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改进成果可能归属于完成方。为避免纠纷,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改进成果归属买方单独所有,但许可方享有非独占、不可转让的免费使用权”。
权利限制:许可合同通常会包含对分许可权的限制,除非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此外,还需关注出口限制问题,特别是当出口技术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限制出口技术时,必须按程序报批审查。
02 许可费用与支付机制设计
许可费用的支付安排是许可合同谈判的焦点,也是后续纠纷的高发区。中国市场上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
一次性付费:适用于小规模许可项目,对被许可人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较高。优势在于法律关系简单,风险可控;劣势在于未能体现技术实施的动态价值。
分期提成支付:根据实际生产或销售情况分期付款,通常按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这种方式下,被许可人需要向许可人报告生产或销售情况,许可人可能要求审计权以核实销售数据。
混合支付模式: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最为常见,平衡了许可方的风险保障和被许可方的现金流压力。
表:不同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对比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律界对提成支付方式存在争议。有专家提出七点反对理由,包括技术贡献度难以精确衡量、利润计算复杂且易泄露商业秘密、易引发纠纷、影响上市进程、后续技术迭代收益分配争议等。因此,部分专家建议“一次性付款,尽量不要产生提成费用,哪怕在购买的定价上稍作妥协”。但实践中,提成支付仍是主流模式,关键在于设计合理的监督机制和争议解决条款。
03 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与侵权责任
瑕疵担保条款是许可合同的风险分配核心,要求许可方保证其对许可标的享有完整权利,且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该条款设计需注意:
权利有效性保证:被许可方应在签约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包括年费缴纳情况、是否被宣告无效等)。对于专利许可,需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质押登记,质押权可能对许可实施构成实质性限制。
不侵权保证:许可方应承诺交付的成果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并明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采购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供应商可能会拒绝提供全面担保,此时需通过价格调整或责任限额平衡风险。
挑战权条款:与德国不同,中国法律对不争议条款(禁止被许可方挑战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态度较为复杂。虽然《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未直接禁止此类条款,但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中,含有不争议条款的合同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实践中,建议采用“终止权”替代直接禁止——约定被许可方挑战权利有效性时,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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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反垄断合规与限制性条款的边界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可能触及反垄断红线,尤其是在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时。中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设置了明确的合规边界,违反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01 核心限制行为识别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有关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需特别警惕的垄断风险包括:
搭售行为: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不需要的知识产权或商品,例如“一揽子许可”可能构成搭售。分析是否构成违法搭售需考虑六个因素:(1)是否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2)是否符合交易惯例;(3)是否无视知识产权性质差异;(4)是否具有合理必要性;(5)是否排除限制竞争;(6)是否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不质疑条款:禁止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虽然中国未完全禁止此类条款,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中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不质疑义务。
回授条款:要求被许可人将改进技术独占性回授给许可方。独占性回授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非能证明其具有促进创新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效果,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交易限制条款:限制被许可人与第三方交易的条件,或禁止与特定经营者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实施此类限制,可能构成滥用行为。
02 安全港规则与抗辩理由
中国反垄断体系为知识产权许可提供了安全港规则和正当理由抗辩机制:
安全港规则:如果经营者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通常为20%),且协议不涉及核心限制条款,则推定其不会排除、限制竞争。这一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许可条款设计空间。
竞争积极影响条件:即使协议包含一定限制,如能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仍可主张豁免:(1)与促进创新、提高效率有因果关系;(2)限制竞争影响相对更小;(3)不会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4)不会严重阻碍其他经营者创新;(5)消费者能够分享创新利益。
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领域,中国实践中采用“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规范许可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SEP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许可条件不得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在华为诉IDC案中,中国法院首次确立了FRAND许可费的计算方法,为后续SEP许可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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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同备案与行政程序要求
中国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设有法定备案制度,虽然备案并非合同生效要件,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务价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01 备案的法律效力与实践价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产生多重法律效果:
对抗效力:备案是许可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前提,未经备案的许可不得对抗后续获得同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
维权依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备案证明是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主张独立诉权的重要证据。
税务优惠凭证:备案证明是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优惠的必要文件。
质押登记前提:已备案的许可合同是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基础文件之一,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02 备案操作流程与材料要求
备案程序包括三个关键环节:
1.材料准备:需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等。合同正本必须包含三项核心内容:(1)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2)专利权项数及每项专利信息;(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2.备案变更:已备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需提交备案变更申请表、变更协议、原备案证明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许可方式变更(如从普通许可改为独占许可)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新被许可人无法获得相应法律地位。
3.备案注销: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时,应提交备案注销申请表、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协议、备案证明原件等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国际许可合同,还需特别关注技术出口管制要求。当出口技术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限制出口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应按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审查。这一要求在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尤为重要,多家科技企业因未履行相关程序而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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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构建合规高效的知识产权许可体系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许可已成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价值挖掘和维护管理双向驱动创新经济发展。构建合规高效的知识产权许可体系,需把握以下关键点:
前期尽职调查是基础。被许可方应核实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包括权利稳定性、质押情况等),避免接受价值虚高或权利瑕疵的许可标的。许可方则需评估被许可方的实施能力和信誉状况,确保合同目的可实现。
合同条款设计是核心。明确约定许可类型、地域范围、产品领域、改进成果归属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法律风险。对于许可费用,在分期提成模式下应设计合理的销售报告和审计机制,平衡监督需求与商业秘密保护。
反垄断合规是红线。避免设置强制性搭售、不质疑义务、独占性回授等核心限制条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需特别注意许可条件的公平合理性,避免差别待遇和高价许可。
行政程序履行是保障。及时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自生效日起3个月内),确保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涉及技术出口的,严格履行审查报批程序,防范跨境合规风险。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许可正从简单的交易行为升级为复杂的战略工具。企业需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在许可谈判中平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充分运用开放许可、交叉许可等多元模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