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1 10:45:21
在人工智能技术席卷全球的当下,AI相关专利申请与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创新者竞争的核心战场。然而各国法律框架的差异、审查标准的细化,让“资格合规”“材料充分”“风险可控”成为绕不开的三大挑战。

一、核心国家AI作品著作权授权差异对比
1 权利认定标准:“人类参与度”的各国量化差异
在AI生成内容著作权认定的相关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 采用“人类主导+AI辅助”的二元标准,独创性方面要求作品需体现“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2025年常熟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案便是典型,原告通过8版提示词调整以及PS修改创作的作品《伴心》,因体现了人类创造性而获得授权保护。

美国 施行“实质性人类贡献”测试,规定人类需对内容的“表达形式、核心构思”起到主导性作用,2024年美国版权局裁定,仅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图像不予授权,而经过人类重构叙事逻辑的AI小说则获得登记。
欧盟 以“创作自主性”判断结合合规绑定为原则,要求作品需满足“人类智力投入可追溯”,且要符合《人工智能法案》的标识要求,2025年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显示,AI辅助设计的工业图纸,因人类明确了“结构安全参数”并标注了AI参与情况,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
日本 秉持“创作意图主导”原则,侧重判断人类是否“预设创作目标并通过AI实现”,2024年日本文化厅发布的指南指出,AI生成的漫画脚本,若人类提前设计了分镜逻辑与角色设定,便可认定为受保护作品。
韩国 采用“技术贡献拆分”标准,要求明确区分“人类创意”与“AI执行”的边界,2025年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案例表明,AI辅助的音乐创作中,仅人类谱写的主旋律获得著作权,AI生成的伴奏不单独予以保护。
2 权利归属与登记规则:从主体到流程的细节差异
在AI生成内容著作权相关规则方面,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差异维度上呈现出不同特点。
从权利主体来看
中国规定为自然人或单位,职务创作在无约定时归单位;
美国仅自然人可拥有权利,企业需通过合同约定获得财产权;
欧盟以自然人为主,企业可作为“权利管理者”进行登记;
日本则明确为自然人,同时允许“创作团队”集体署名。
在登记要求上
中国需提交“AI使用说明+创作过程记录”,未标识AI参与的将驳回登记;
美国强制披露“AI工具型号+人类修改比例”,纯AI内容不予登记;
欧盟要求同步提交《AI生成内容合规声明》,以证明未侵犯训练数据版权;
日本则需提交“创作意图说明书”,说明人类对AI的指令逻辑。
关于权利范围
中国与传统作品一致,涵盖复制权、发行权等,但需注明AI辅助;
美国限制“独占许可”范围,要预留AI技术迭代后的权利调整空间;
欧盟额外包含“AI生成标识权”,禁止他人移除AI参与标注;
日本排除“AI自主生成部分”的改编权,仅保护人类创作核心。
在登记周期方面
中国约30个工作日,还需额外进行AI贡献度核查;
美国为45-60个工作日,复杂案例需听证;
欧盟跨境登记约60个工作日,不过欧盟内成员国互认;
日本为20个工作日,制造业AI作品可走快速通道。
二、著作权人从创作到维权的全流程策略
1创作阶段:构建“人类贡献证据链”
在创作过程中,著作权人需精准把控“人类实质性贡献”的举证要点,构建起坚实的“人类贡献证据链”,以此规避权利缺失风险。全程记录“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内容修改”这三个关键环节至关重要。推荐使用带时间戳的创作工具。
对于提示词,要保存从“初始指令”到“最终版本”的迭代记录,例如从“第一版:生成山水图”逐步迭代至“第五版:水墨山水+晨雾效果+左侧迎客松”,清晰呈现创作思路的演变。

修改环节需留存AI生成初稿与人类修改稿的对比文件,并标注修改占比,建议不低于30%以满足多数国家标准。同时记录创作意图说明,如“通过AI生成初稿后,人类重构叙事逻辑,使作品体现‘环保主题’的个性化表达”,凸显人类在创作中的独特作用。
此外,要警惕“纯AI生成”陷阱,避免直接使用AI一键生成的内容主张权利。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判例中仅输入简单提示词未作修改的AI图片就曾因缺乏独创性而被驳回著作权主张。
2 登记阶段:精准提交材料
登记阶段,著作权人要精准准备材料,以适配不同区域的规则差异。核心材料准备清单因国家而异。
在中国,创作说明需包含:“AI工具名称、使用场景、人类修改内容”,并附对比截图;辅助证据为提示词迭代记录、修改过程视频;职务创作还需提交单位权属声明。
美国方面,创作说明要量化:“人类贡献比例”,提供AI工具的版权声明;辅助证据是创作意图访谈记录(可公证);多人合作需提交“贡献拆分协议”。
欧盟要求创作说明包含:《AI训练数据合规说明》,证明未侵权;辅助证据为伦理委员会出具的“无滥用风险证明”(高风险领域);跨境作品需提交《欧盟跨境著作权适配声明》。
登记过程中,还有一些关键合规动作不容忽视。依据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需在作品显著位置标注“AI辅助生成”,未标识的作品即便符合独创性要求,也可能被驳回登记或面临行政处罚。若使用非公开数据训练AI辅助创作,需提交“数据授权文件”(如CC协议许可证明、用户授权书),韩国、欧盟对此审查尤为严格,缺失将直接导致登记失败。
3 权利行使与维权:明确边界,贴合司法实践
在权利行使方面,许可与转让合同需明确“AI生成部分的权利范围”,避免笼统表述为“作品全部权利”,建议注明“仅转让人类创作核心部分的著作权,AI执行部分不包含在内”。二次创作时对他人AI生成内容进行修改需满足“修改部分具有独创性”且“不得侵犯原人类创作者的核心创意”。在我国2025年的“AI小说改编案”中,仅调整语句顺序的改编因而不构成新作品,需重构情节逻辑方可主张权利。

在维权时证据固定是关键。侵权比对要分别针对“人类创作核心部分”与“AI辅助部分”,仅侵权前者可主张著作权侵权,后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失证明需提供“人类创作投入成本(如时间、精力)”及“作品商业价值”证据,避免仅以AI生成成本主张损失(多数国家不认可)。
司法程序上不同国家有不同适配方式。在我国可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优先提交“创作过程公证文件”;美国可向版权局申请“侵权预裁定”,再提起诉讼,以缩短审理周期;欧盟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发起跨境维权,实现一次程序覆盖多成员国。
4 职务创作与合作创作:明确权属,化解内部争议
在职务创作与合作创作场景下,明确权属是避免内部争议的关键。对于职务创作,企业需与员工签订《AI创作权属协议》,明确“利用单位资源(如专有AI工具、训练数据)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员工享有署名权”。参考我国“AI新闻稿案”,未约定时,著作权归员工,单位仅享有使用权。多人协作的AI作品,需签订“贡献拆分协议”,明确每人的署名权范围,如“甲负责提示词设计,乙负责内容修改”。日本、韩国要求在登记时同步提交该协议,否则不予登记。
在AI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专利与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创新者构建竞争壁垒的核心手段。从发明人资格认定到创作证据留存,从跨境申请策略到维权证据固定,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成败。唯有深度理解全球规则差异,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方能在AI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