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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IP-科技
【友学问】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无效部分内容修订解读

2025/11/20 12:00:36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1月13日发布了第八十四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重要修订。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新兴领域和新业态的专利审查标准,并针对审查实践中亟需解决且共识较为成熟的问题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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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聚焦于新指南中涉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对其内容、背景及潜在影响进行逐条解读。

新指南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无效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指南对涉及无效程序的第四部分第三章进行了三处重要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规制恶意无效请求

新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了第(2)项,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对该无效请求不予受理。这一修改旨在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请求的现象。


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6)京73行初6453号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无效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明确表示无效程序并非本人提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在形式上符合受理涉案无效宣告请求相关规定的条件,但不能否认的是,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违背了申请人路通本人的意愿,不是路通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合法,行政审查程序违法。”


此种情形下,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基于请求人的真实意愿而提出,且往往伴随虚构请求书、代签或冒签委托文件等相关材料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与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亟需进行有效规制。


此次修改对于遏制恶意无效请求具有积极意义,也为专利复审无效部门核实无效请求人身份及其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专利复审无效部门可以要求无效请求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受理大厅办理身份核实等相关手续;也可以要求无效请求人提交由公证机构核实请求人真实身份、见证其陈述真实意思表示并签署承诺书的有效公证书。


需注意的是,此次修改仅是对无效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而非要求无效请求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并不构成对公众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权利的限制。


专利代理机构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核实无效请求人身份和意愿,并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程序要求,以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请求被驳回。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进一步明确

此次新指南将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修改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关键变化在于将原“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扩展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


在无效程序实践中,部分无效请求人试图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如仅对无效宣告的理由或证据在形式上作简单的调整与变换,或是使用公开内容相同的同族专利作为证据。


例如,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332号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后续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的理由实质上否定了在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相关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同样的理由”。


上述例子均属于法律事实上实质相同的情形,仍然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制的范畴。如果允许无效请求人使用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请求,不仅是对有限审查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专利权人的应对负担。


此次修改旨在解决上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将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纳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范畴。此举兼顾了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的利益,既保障了请求人合法合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也避免了专利权人遭受不必要的诉累干扰。新审查指南实施后,专利复审无效部可以对重复的无效请求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审查部门也可以予以驳回,从而有效避免重复无效程序导致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防止滥诉和诉累。


三 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此次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新增了第4.6.4节“修改文本的提交”,明确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形式要求和相关程序规则。


首先,在文件形式上,此次修改明确要求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实践中,专利权人常采用不规范方式(如仅在意见陈述书中描述修改),导致审查文本不明晰。此次修改有助于避免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修改文本的形式或程序问题导致权利受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后续的审查效率。


其次,新指南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节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这一修改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对审查文本的确定形成清晰预期。在无效实务中,曾出现专利权人多次提交权利要求修改,甚至在口头审理时当庭放弃最后一次修改的情形,这使得无效请求人需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多次修改方案都做好预案,增加了无效请求人的负担。


这一规则旨在为当事人形成清晰预期,避免专利权人通过多次修改导致请求人需准备多套预案,或在口头审理中临时放弃修改的“突袭”行为。审查员将仅针对最终版本进行审理,无效请求人也可据此聚焦准备,提高应对效率。


总体而言,新指南对无效程序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专利行政确权机制,有效兼顾了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利益的平衡,提升了审查效率和结果的权威性,使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争议解决更加高效和公平合理。专利从业者则需更加注重证据准备和修改策略,以适应新规。同时,应持续关注潜在影响,如身份核实程序的实施成本,以进一步优化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