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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学问】外国知识产权最新动态扫描——亚洲篇

2025/11/20 12:05:39

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处于动态演进之中,各国在该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优化,制度层面的改革与创新举措也不断涌现。三友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将分期对近期外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态势进行推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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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韩国

 韩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单独指定费下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公布了韩国在《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下的最新单独指定费标准,新费用均有所下降。新费用于2025年8月1日起实行。


具体调整如下(以瑞士法郎CHF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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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知识产权局优化专利审查程序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宣布,《专利法实施条例》与《实用新型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案已于 7 月 11 日正式生效。此次修订聚焦提升申请人便利性,包括延长意见陈述书提交期限和允许分案申请适用延迟审查。


1. 意见陈述书提交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此前,韩国申请人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期限仅为两个月,这一期限短于许多主要国家的标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常面临需每月申请延期并支付额外费用的不便。


根据新修订案,意见陈述书提交期限已延长至四个月,此举与国际惯例接轨。延长期限后,有望减轻申请人的行政负担与经济成本,同时为申请人预留更充足的时间准备详尽的答复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人希望更快获取审查结果,仍可选择提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步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2. 分案申请纳入延迟审查适用范围

在电信、制药、生物技术等行业,产品商业化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因此许多申请人倾向于战略性地延迟审查。但在此前的制度中,分案申请一直被排除在延迟审查制度之外,给相关行业申请人带来不便。


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分案申请现已具备延迟审查资格。这一改进将帮助申请人在专利获取策略与产品开发、商业化时间表的匹配上拥有更高灵活性,更好地适配行业发展需求。


Part 02 越南

 越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越南正式确定重大司法改革方案,相关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全面生效。根据2025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越南国会配套决议,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撤销现行“高级人民法院”与“县级人民法院”,构建更精简的“三级法院体系”,


具体层级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保留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职能,统筹全国司法工作,统一裁判标准。

省级人民法院:由现行 63 家精简整合为 34 家,与越南行政区划调整同步,承接原高级法院部分职能。

区域人民法院:新设 355 家,全面取代原700多个县级法院,管辖范围显著扩大,负责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

改革后,越南将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上诉法庭”,专门行使原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判职能,解决此前上诉程序分散、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此外,越南还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为履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组建两大知识产权法院,河内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部及部分中部省份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胡志明市知识产权法院覆盖全国其余地区,包括南部经济核心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由省级法院的经济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法庭(审理行政案件)审理。


Part 03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提高官费计算基数 

自2025年8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把“基本计算单位(BCU)”从37.5万苏姆提高至41.2万苏姆,提高幅度近10%。此项变更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官方费用,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专利局提交专利和商标申请以及其他程序的费用。据此计算,单一类别商标申请的官费将从约231美元增至255美元,注册费将从446美元增至491美元。


“基本计算单位”并非实际流通货币,主要用于确定税收、收费、行政罚款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支付款项,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标的在内的官费。基本计算单位与美元的折算汇率会根据官方汇率动态调整。


 乌兹别克斯坦引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自2025年11月10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将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典》,其中新增一项条款,明确规定对非法使用专利、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前,此类违法行为仅需承担行政责任。


修订后的具体规定如下:

盗用文学或艺术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署名权,胁迫他人成为共同著作权人,以及在上述知识产权客体正式公布前擅自披露其相关信息的,将被处以50至70个基本计算单位(BCU)(折合1700至2300美元)的罚金,或长达 360 小时的强制社区服务,或最长 2 年的限制自由。


非法使用作品或相关权利客体(包括复制、发行、公开传播作品或相关权利客体的侵权复制品,制作载有关于制作人、制作地或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人虚假信息的复制品),且此类行为造成损害的,将被处以50至100个基本计算单位(折合1700至3300美元)的罚款,或最长2年的劳动改造,或最长2年的限制自由,或最长2年的监禁。


针对同类商品(服务)非法使用他人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或易混淆的近似标识,或非法使用他人商号,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未注册商标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将被处以50至100个基本计算单位的罚款,或最长2年的限制自由,或最长2年的监禁。


非法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流通或为销售而储存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直接使用专利方法,或擅自流通包含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以及擅自使用、复制、培育、许诺出售或流通受保护植物品种或育种成果,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将被处以50至75个基本计算单位(折合1700至2500美元)的罚金,或最长5年的监禁,或长达360小时的强制社区服务,或最长2年的限制自由。


与此同时,新规还引入了一项新的免责机制:若违法行为系初犯,且行为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30日内全额赔偿损害,可免除其刑事责任。


Part 04 日本

 日本外观设计申请加速审查请求资格扩容 

2025年4月1日起,日本专利局(JPO)扩充外观设计申请加速审查的适用范围,在原有两类合格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初创企业实施相关外观设计申请”。这一调整旨在更好适配初创企业快速保护创新设计、抢占市场的需求。


此次调整前,仅原有的以下两类外观设计申请可申请加速审查。

1. 急需权利保护的实施相关申请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已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外观设计,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第三方未经许可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相同或类似设计;(2)申请人收到第三方关于实施该设计的警告;或(3)第三方请求该设计的实施许可。


2. 涉外关联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已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向当地知识产权机构提交过相应申请。

此次调整后,初创企业的实施相关申请被纳入加速审查范围:


3. 初创企业实施相关申请

“初创企业”是指:

(1)成立不满10年的个人企业;

(2)员工数少于或等于20人(若主营业务是贸易或服务业,员工数少于或等于5人),成立不满10年,且不受“大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超过3亿日元的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

(3)成立不满10年,资本金或出资额在3亿日元以下,且不受上述“大企业”控制的企业。

同时,申请需符合“实施相关”要求,即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已实质实施该外观设计,或已为实施做了充分准备。

若外观设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还可申请加速审理(类似于中国的复审),其适用条件与加速审查完全一致。

此外,加速审查和审理请求无需缴纳官费。


根据JPO的规则,普通外观设计从申请到出审查结果的平均周期为 5到7个月,而通过加速审查通道的申请的平均周期在3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