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4 10:45:50
一、修改背景
随着人工智能、流媒体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创新主体对专利授权确权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月启动《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修改工作。2025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正式发布。新《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对本次修改的要点进行总结,并简单谈谈个人的看法。
二、修改要点
本次修改涉及《指南》五个部分共23个小节,涵盖原有章节修改和新增章节两类。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来说,比较重要的修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初步审查事务
1 发明人身份信息的规范(Ⅰ.1-4.1.2)
新《指南》明确,发明人应当是自然人,请求书需填写所有发明人真实身份信息,且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审查员对于发明人的身份一般不做审查,但是,当有证据表明所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规定时,审查员将审查发明人的真实性。
此修改首先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确认了自然人才是适格的发明人,排除了人工智能等非自然人的发明人身份;其次,此修改从制度上遏制了虚假发明人、身份造假等乱象。
2 明确专利代理职责(Ⅰ.1-4.16)
新《指南》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还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
此举与《专利代理条例》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形成了监管闭环,有利于遏制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诚信、不尽责行为,提升专利申请的真实性与严肃性。
至于代理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哪些身份信息,如何核实,以及未经核实或核实不准时的责任等问题,新《指南》并未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本条修改意在提示代理机构遵守代理执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故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须对申请人的身份(例如,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主要业务领域等,或者个人的职业和知识水平等)和研发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减少和避免与申请人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3 新增分案申请的优先权规则(Ⅰ.1-6.2.1.2,Ⅰ.1-6.2.2.2)
新《指南》新增分案申请未声明优先权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规定。
据此,不论分案是要求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均需在请求书中准确写明优先权信息,否则,审查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视为未提出优先权通知书。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I.1- 6.2.6.1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二) 关于实质审查事务
4 明确植物品种保护客体(Ⅱ.1-4.4,Ⅱ.10-9.1.2.3,Ⅱ.10-9.1.2.4)
新《指南》将植物品种定义为“人工选育或发现并改良,形态与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稳定的植物群体”,还明确了“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该植物本身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此外,新《指南》还适应性调整了有关转基因动物和植物属于动物或者植物品种的表述,明确了如果其本身属于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此修改厘清了专利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边界,使可授权客体范围更清晰。
5 明确同日申请的处理方式(Ⅱ.3-6.2.2)
关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一案双申),新《指南》相对于原《指南》的变化在于:
(1)新《指南》强调,申请人应当对一案双申进行说明。如未做说明,则按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同样的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处理。原《指南》对于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时的处理方式没有规定。
此修改明确,在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时,审查员将不与申请人就是否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沟通,而是直接以“同样的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为由,驳回发明专利申请。
(2)新《指南》删除了“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的表述,增加了“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表述,还增加了在申请人同意放弃实用新型、不同意放弃实用新型和不作答复的情况下审查员的处理方式。
此修改意味着,当申请人作出说明时,审查员将建议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以便授予发明专利权。此时,申请人只能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之间作出选择,而不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使其不同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从而在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下,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本节的修改回归了《专利法》第9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本意,规范了一案双申的审查处理方式,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于一案双申的处理结果的合理预期。
6 完善创造性审查规则(Ⅱ.4-6.4)
新《指南》明确,权利要求中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通常不会给要求保护的发明带来创造性,并通过照相机发明的示例对上述原则进行阐释。
此处修改对于申请文件撰写、修改和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注意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提示,强调审查员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虑的基础上评价发明,体现了专利法对创造性的本质要求,但并未改变创造性评判的方法和思路。此修改也间接表明,试图通过堆砌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来获得专利授权,将变得更难了。
7 明确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发明的审查规则(Ⅱ.9-6)
(1)明确审查对象(II.9-6.1)
明确了“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这是提醒审查员准确理解发明的应有之义。
(2)新增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新增II.9-6.1.1)
明确了对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内容,如果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此修改填补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伦理审查的空白,引导技术创新向善,同时抬高了相关领域申请的审查门槛。申请人需要在技术研发阶段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阶段同步考量伦理合规性。
(3)新增审查示例(II.9-6.2)
新增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审查示例(例1、2),旨在说明个人信息采集和算法的设计应当符合道德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新增人工智能模型的创造性审查规范的示例(例18、19),旨在说明,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方案应当对深度学习、模型构建或者训练过程做出改进,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应当相互支持、相互作用,才有可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4)新增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撰写要求和示例(II.9-6.3.1,II.9-6.3.3)
明确了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训练和应用场景下,说明书的具体撰写要求。此外,还增加了两个解释是否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示例(例20、21)。
此修改旨在说明,由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可能存在“黑匣子”问题,为了提升申请质量,说明书需要披露足够的信息来达到充分公开的目的。
(5)新增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关规定(II.9-7)
新《指南》中,规定了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单纯的比特流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如果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介质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本节还规定了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本节的修改明确了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和审查规则,顺应了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适应了流媒体相关技术和应用场景不断演进带来的新变化,满足了创新主体对流媒体产业的专利保护诉求。
(三) 关于复审和无效事务
8 新增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情形(Ⅳ.3-3.2)
在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中,作为新的第(2)项,增加“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此修改否定了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即所谓的“稻草人”)的资格,其原因在于,“真实意思表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基础条件。如果请求人不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则其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9 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Ⅳ.3-3.3)
新《指南》将“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修改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明确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关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依据。
此修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符合人们对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的普遍理解,可以更好地贯彻“一事不再理”的行政原则,既保障请求人合法合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也避免专利权人受到不必要的诉累。
10 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修改文本的要求(Ⅳ.3-4.6.4)
新增“修改文本的提交”一节,明确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应采用“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的方式提交修改文本。此外还明确,在同一无效程序中多次提交修改文本的,以符合规定的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此修改有助于避免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修改文本的形式或程序问题导致权利受损,同时明确了多次提交的修改文本的认定规则,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对文本认定的分歧,提高审理效率。
(四) 关于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11 修改了序列表的收费规则(Ⅴ.2-1,Ⅲ.1-7.3)
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序列表的申请附加费计算规则。在新《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中新增“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同时,删除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 7.3 节中关于超过400页序列表的收费计算规定。
根据国知局在《指南》修改征求意见阶段的说明,对于通过纸件方式提交的普通国家申请,仍以纸件序列表的页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此举有利于减轻电子申请的序列表费用负担,减少纸件专利申请,促进电子申请的推广利用。
12 修改当事人请求退款的情形(Ⅴ.2-4.2.1)
新《指南》中,将原《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4.2.1.2 节“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整体调整至第4.2.1.1节“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此修改意味着,新《指南》实施后,对于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专利局将不再主动退款,而是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退款请求。
此举的目的在于确保专利局能够根据当事人退款请求中填写的最新信息(银行账户或者地址)进行退款,保证退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当事人利益。
13 确认“多轨制”审查模式(Ⅴ.7-8)
新《指南》中,在审查顺序的一般原则中增加“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并增加了快速审查相关内容,明确“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者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
此举将实践中已经在实行的快慢结合的“多轨制”审查模式固定下来,以满足不同申请人的实际需求。
14 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Ⅴ.9-2.2.1)
新《指南》将“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确认为合理延迟。
至于何谓“新理由”和“新证据”,根据此次《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其中“新理由”是指申请人在实审程序中没有主张过的理由,“新证据”是指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提交过的证据。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主张审查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驳,且合议组也仅基于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驳回的,不纳入新理由的范围。
此修改完善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计算的规则,使期限补偿的计算更为合理、完善。
三、结束语
官方尚未发布此次修改所适用的专利申请案件过渡办法。根据通常理解,2026年1月1日起提交的专利申请当然适用新《指南》的规定,而届时处于审查阶段的未决申请或待决专利事务亦有可能适用修改后的《指南》。实际情况如何,须看国知局后续是否会出台相应的规定。
总的来说,本次《指南》修改涉及范围较广,顺应了新领域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利保护需求,固定了已有的富有成效的专利审查实践,明确了专利审查的特定规则,并对专利代理行为的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新《指南》的规定,从专利申请文件准备、审查流程应对、费用维护等维度,全面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服务质量,使发明创造获得优质、高效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