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5 14:34:50
引言
在技术标准化的洪流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如同一把“双刃剑”,它既是技术创新皇冠上的明珠,也因其“不可规避”的特性,成为全球产业竞争与法律博弈的焦点。
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SEP被定义为“基于技术层面而非商业层面,在实施某项标准时无法被避免使用的专利”。这种特殊性,使得SEP的价值不再仅仅根植于其内在的技术创新高度,更源于被纳入标准后所产生的强大“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
近年来,随着5G、物联网(IoT)、车联网等领域的爆发式增长,全球范围内的SEP诉讼呈现激增态势。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专利稳定性与审查历史这两项看似基础、实则至关重要的因素,正日益影响着SEP的评估、诉讼及许可。

专利稳定性,是衡量一件授权专利在法律上“结实”与否的试金石,它直接关系到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存活”的可能性。而审查历史,则如同一份详尽的“专利DNA档案”,记录了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审查员之间围绕授权与确权的全部交锋,包括权利要求的修改、意见陈述以及证据提交。这些尘封的档案,往往在后续的诉讼和许可谈判中,成为一锤定音的关键证据。
特别是在SEP领域,技术标准的强制推广性与专利权的法定排他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张力。因此,剖析专利稳定性与审查历史在SEP生命周期中的作用机制,对于参与SEP生态系统的企业、律师和决策者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 专利稳定性在SEP评估中的地位
1.1 专利稳定性的法律内涵与实践挑战
专利稳定性,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主要指授权专利抵抗《专利法》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能力。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该条引用了《专利法》的规定,明确了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缺乏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
SEP的价值评估本身是道复杂的双重证明题:第一维度,是技术必要性,即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真的覆盖了标准的技术规范(“对标性”);第二维度,是法律有效性,即该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实质要件(“稳定性”)。任何一个维度的缺失,都会导致SEP的价值基石崩塌。
案例点睛
夏普诉OPPO系列案是揭示SEP稳定性风险的经典范本。在该案中,夏普公司以其持有的多项LTE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多地(包括中国)对OPPO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作为反击,OPPO提起了多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结果是震撼性的:夏普涉案的数十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部分无效。这一结果意味着,夏普在该系列诉讼中赖以主张权利的众多专利,其法律基础被从根本上瓦解。这不仅直接导致其诉讼策略受挫,更使其在后续的许可谈判中丧失了重要的议价筹码。此案警示我们,一件被宣告无效的SEP,无论其技术对标准多么“必要”,其在法律上的价值都归于零。

1.2 SEP评估的双维度框架:必要性与有效性的交织
一个稳妥且经得起挑战的SEP评估,应该构建在技术与法律的双维度框架之上。
(1)技术必要性维度:精密的“技术特征映射”
此维度的核心在于,验证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与标准的技术规范构成了对应关系。ETSI对“必要性”的定义是“无法通过商业上可行的技术方案替代”。在实践中,这要求评估者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个最小单位的技术特征,然后与标准文本(如3GPP技术规范)中的相应技术方案进行逐项、精细化的比对,判断标准是两者是否“相同”或“等同”。这个过程极度依赖技术专家的深度参与,任何模糊的对应都可能在未来被对方利用,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2)法律有效性维度:严苛的“专利性审查”
此维度则回归到专利法的本源,对SEP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严格审视。对于SEP,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时间陷阱”是:专利申请日与标准提案日/公布日之间的先后关系。如果一项专利的申请日晚于相关标准提案或标准文本的公布日,那么该标准文本本身就可能构成损害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被无效的风险极高。因此,在评估SEP时,必须仔细核对其专利族、优先权日以及标准制定的关键时间节点,避免为一项“生来就不稳定”的专利支付高昂对价。
二 审查历史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2.1 全球判例的分歧与演进
专利审查历史档案,是权利要求解释中一个充满争议却又无法忽视的“富矿”。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对此的态度,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法律传统。
(1)美国:严格的“禁止反悔原则”
美国是“禁止反悔原则”(File Wrapper Estoppel或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的坚定奉行者。该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通过修改或陈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通过“等同原则”将其重新扩张回来。其适用通常满足三个要件:
明确放弃的事实:申请人通过权利要求修改和/或书面陈述,主动排除了特定的技术特征或方案。
放弃的关联性:该排除行为是为了克服审查员基于现有技术提出的驳回意见,或为了满足法定的授权条件,与专利的可专利性直接相关。
放弃的清晰性:放弃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无误”的,不得通过后续约定或单方声明推翻。
案例点睛
在Azurity v. Alkem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专利权人Azurity在审查过程中将权利要求中的开放式表达“包含”(comprising)修改为封闭式表达“由……组成”(consisting of),并明确陈述其发明排除了“丙二醇”成分。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含丙二醇技术方案的明确放弃。因此,当被诉侵权产品含有丙二醇时,即使其技术效果类似,也不构成侵权。
(2)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下的博弈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成立,旨在为欧洲专利提供统一的诉讼平台,但其在审查历史采纳问题上,内部已出现分歧。
海牙分院在Plant-e v. Arkyne Technologies案中,表现出对德国传统解释方法的继承,拒绝参考审查历史,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应主要基于说明书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
慕尼黑分院在飞利浦诉贝尔金案中,则明确表示可以考虑审查历史,以理解权利要求的背景和限缩意图。这种分歧为UPC初期的判例法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为诉讼律师选择管辖地提供了策略空间。
(3)中国:务实渐进的司法态度
我国在立法层面未明确规定审查历史的证据地位,也未明确确立“禁止反悔原则”,但司法实践已通过司法解释为其打开大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参考审查历史来厘清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防止权利范围的随意变动。
2.2 审查历史在SEP诉讼中的特殊证据价值
对于SEP而言,审查历史档案的价值超越了普通专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揭示专利申请的真实目的:如果从审查历史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该专利的撰写和修改是专门为了“贴合”或“覆盖”某项正在制定或已发布的标准技术,那么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法院更倾向于将其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标准实施的特定场景内,防止其不当扩张至非标准领域。
(2)验证FRAND承诺的连贯性:SEP权利人负有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进行许可的义务。如果权利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对权利要求作出了限缩性陈述(例如,将“移动终端”明确解释为“智能手机”),那么他在后续的许可谈判中,就应当秉持同样的立场。权利人不能一方面在审查中限缩范围以获取专利,另一方面又在许可中向所有物联网设备厂商主张权利。
实践场景
在某通信标准专利的无效纠纷中,专利权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明确陈述其权利要求中的“移动终端”不包括“物联网模块”。这一陈述被记录在审查历史中。后来,当该专利权人试图向一家智能电表(物联网设备)制造商主张SEP许可费时,该制造商成功利用这份审查历史档案,主张该SEP并不覆盖其产品,从而驳回了权利人的许可主张。这正是审查历史作为“一致性锁链”力量的体现。
三 稳定性与侵权诉讼的策略选择
专利稳定性是诉讼策略的基石,直接决定了攻守双方的行动路径。一场SEP诉讼,往往是法律、技术与商业的复合博弈。
3.1高稳定性SEP:权利人手中的“王牌”
当权利人持有经过严格评估、稳定性高的SEP时,其诉讼策略通常是主动且强硬的。核心目标是获取禁令。禁令的威胁足以迫使实施方回到谈判桌,并接受一个相对较高的许可费率。可选择的策略如下:
管辖选择:应倾向于选择禁令颁发率高、程序效率高的法域,如德国、荷兰,以及新兴的UPC。权利人可以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程序特点,形成“组合拳”和“压力叠加”。
案例参考:在松下诉小米/OPPO案中,松下曾同时在德国、中国以及UPC对小米/OPPO提起诉讼,主张其无线通信领域的SEP。这种多管齐下的策略,旨在最大化诉讼压力,但其前提是所主张的专利具有足够高的稳定性,否则一旦在任一法域被无效,将产生连锁负面效应,甚至可能引发实施方的反垄断反诉。
3.2 低稳定性SEP:实施方反击的“突破口”
对于实施方而言,面对SEP诉讼,最有效的防御就是攻击其稳定性。通过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涉案专利的权利基础。可选择的策略如下:
无效前置:在侵权诉讼早期,甚至在收到诉状后第一时间,立即向专利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申请法院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核心打击:集中火力无效掉权利人专利组合中最核心、声称价值最高的几件SEP。一旦成功,将极大削弱权利人的谈判地位,迫使其大幅降低许可费率,甚至接受“一揽子”和解。
表:不同稳定性SEP的诉讼策略对比

四 审查历史与许可谈判的关联
审查历史不仅是法庭上的证据,更是许可谈判桌上的“隐形参与者”。它影响着FRAND费率的计算基础和许可范围的界定。
4.1 限定FRAND费率的计算基石
FRAND费率的计算通常采用“假想谈判”模型,即假设一个有意愿的许可方和一个有意愿的被许可方,在专利被授权之初进行谈判会达成的费率。在这个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核心考量因素。如果审查历史表明,专利权人曾为获得授权而明确放弃了某种技术方案或对术语进行了限缩解释,那么这部分被放弃的范围,就不能被计入FRAND费率的计算基数。
案例点睛
例如,在一项关于5G上行链路控制的SEP许可谈判中,如果权利人在审查历史中将“控制信号”限缩解释为“通过特定DCI格式传输的信号”,那么,在计算FRAND费率时,该专利的价值就应基于这个被限缩后的、更具体的范围进行评估,而非一个宽泛的“控制信号”概念。任何试图将费率计算建立在原始宽范围基础上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FRAND原则。
4.2 制约许可范围的单方承诺
审查历史中的限缩性陈述,可以视为对权利人构成一种“单方承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不能出尔反尔。如果他试图将许可范围覆盖至其在审查历史中已排除的技术领域,被许可方完全可以援引该审查历史进行抗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论点,更是一个强有力的商业道德指责,能在谈判中有效压制权利人的不合理要价。
在无效程序和后续的许可谈判中,双方对于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论,不可避免地会追溯到专利的审查历史。一份对权利人不利的审查历史记录(例如为克服创造性问题而作出的限缩修改),会成为实施方压低许可费率的有力筹码。这提醒权利人,在专利申请阶段所做的每一个陈述和修改,都可能在多年后的许可谈判中产生回响。
五 结 语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生命周期中,专利稳定性与审查历史是两个看似细微、实则足以决定全局的战略支点。
稳妥有效的SEP评估,应该遵循清晰的逻辑链条:第一阶段,进行技术必要性分析,筛除掉那些“名不副实”、并未真正覆盖标准的专利;第二阶段,对确属必要的专利,进行严格的法律稳定性评估,识别并剔除其中的“薄弱环节”。最终,只有那些既真必要又高稳定的SEP,才能在FRAND费率的计算中占据与其实际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重。
而审查历史,则如同一条贯穿始终的“诚信红线”,通过“禁止反悔”或类似的法律原则,持续地制约着权利范围的扩张。它时刻提醒SEP权利人:在专利审查阶段为了一时之利所作出的让步,将在未来的诉讼和许可中,永久地关闭通往更大利益的大门。
随着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对无线通信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SEP的战场只会更加广阔和复杂。构建一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法律规则体系,离不开对专利稳定性与审查历史这些基础制度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激励技术创新与促进标准技术广泛传播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目标之间,找到那个精妙而可持续的动态平衡点,最终推动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