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6 12:38:50
本文立足商标代理实务,聚焦APP与元宇宙领域商标分类的核心难点,结合典型案例拆解实务操作策略。内容将围绕“背景与问题提出”“典型案例剖析”“实务应对策略”“建议与展望”四个部分展开,带你理清新兴业态的商标保护思路。
一、背景与问题
法律滞后与科技发展的必然矛盾
法律以稳定性保障社会秩序,科技却以突破性为核心特征,这种天然的节奏差异,在数字经济与元宇宙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尤为突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能及时覆盖新兴业态,形成了“法律滞后但实践必须跑赢时间”的现实难题。这一矛盾,集中体现在APP与元宇宙两大领域。
01 APP领域:属性多元引发的分类困惑
从属性上看,APP可分为四类:一是纯计算机属性APP,如计算器、美图秀秀;二是传统行业线上渠道,如麦当劳、银行的官方APP;三是“互联网+”形态,包括滴滴出行、美团这类服务平台,以及控制智能硬件的云晶智能、科沃斯APP;四是物联网平台,如米家,不仅兼容小米产品,松下、美的等符合标准的产品也可接入。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甲公司在第9类0901群组“可下载手机应用软件”和0920群组“生物智能门锁”上注册了“ABC”商标;乙公司则在第9类0904群组“智能电子体重秤”上注册了“ABC”商标。当甲公司计划上架控制自家智能门锁的“ABC”APP时,却被苹果应用商店拒绝——理由是乙公司已上架同名APP用于控制其智能体重秤。甲公司出具商标注册证后,平台回复“双方均有注册证,需协商或甲公司采取进一步措施”。
结合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8条规定:“应用软件的商品或服务判定,需结合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综合确定,不能当然认定与计算机软件或互联网服务构成类似”,核心问题随之浮现:
乙公司的“ABC”APP与甲公司的“ABC”APP是否构成类似?乙公司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已在0901、0920群组享有“ABC”商标专用权,却无法上架APP,该如何破局?
02 元宇宙领域:虚拟场景延伸的保护挑战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2023年我国《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出台,明确了其产业地位。元宇宙中的商标保护,本质是现实商标在虚拟场景的商业延伸,而非针对“元宇宙”三字本身。虚拟数字人直播、虚拟拍摄、三维重建、数字服装、NFT数字藏品等场景,都对商标分类提出了新要求。
比如我国首例涉NFT侵权案件的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就引发了一系列分类思考:虚拟服装是否属于第25类?Gucci在罗布勒斯推出的虚拟世界“Gucci Town”(成员可在其中休闲交友)该申请哪些类别?数字人直播该如何注册商标?NFT数字藏品“胖虎打疫苗”应归为第16类“画”还是第9类?
二、典型案例剖析
从实务中找分类逻辑
破解困惑的关键,藏在司法实践与各国审查标准中。我们从APP和元宇宙两个维度,结合案例与国际经验梳理思路。
01 APP案例:新氧案的“双重属性”启示
新氧案同时涉及商标确权与侵权,法院的认定极具参考价值:
确权(无效宣告)案件中,二审法院认定“新氧”APP是计算机软件商品的使用,且已具备一定知名度;
侵权案件中,法院明确“新氧美容手机软件不以软件本身为销售商品,而是作为工具提供美容信息,促成消费者与医疗机构建立关系”,最终未认定其与第9类计算机软件构成类似,也未认定侵权。
这一案例的核心意义在于:同一APP在确权与侵权案件中可做不同属性认定,判断需综合“功能、用途、对象”,避免第9类“可下载软件”的保护范围无限扩张。确权更侧重注册时的商品物理属性,侵权则需全面审查实际服务内容。
02 元宇宙参考:各国分类标准的共性与差异
全球主要知识产权局已初步形成元宇宙商标分类框架,我们可从中借鉴经验:
美国:耐克2021年提交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含“可下载虚拟商品”;麦当劳2022年申请第9、41、43类元宇宙相关商标。
欧盟与英国:2022年欧盟发布虚拟商品分类指南,将虚拟商品归入第9类,但“虚拟商品”“NFT”等宽泛表述不被接受,需明确具体内容(如“可下载虚拟服装”);虚拟服务与实体服务同分类(如虚拟教育培训归第41类)。
澳大利亚:2023年指南将虚拟商品归第9类,强调表述精准;虚拟餐饮、旅游不涉及实体,归第41类娱乐服务,而非第43类餐饮或第39类运输。
韩国:2022年指南要求虚拟商品表述为“虚拟+实体商品名”,类似判断参照实体(如虚拟鞋与虚拟服装不类似,虚拟裤子与虚拟服装类似);虚拟与实体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不构成类似。
日本:耐克2021年申请第9、35、41类元宇宙商标,2023年获核准。
国内方面,商标局通过《区分表》动态更新新增规范项目,也审慎接受精准描述的非规范项目(如爱奇艺“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可下载虚拟物品”)。耐克乐园、“魅影奇缘”虚拟拍摄等品牌,也已完成针对性布局。
三、实务应对策略
精准布局降低风险
01 APP注册:核心+关联类别全覆盖
APP兼具“软件工具”与“服务内容”双重属性,建议采用“核心类别+关联类别”的注册策略,结合其实际提供的服务确定类别,避免单一依赖第9类计算机软件。
02 元宇宙布局:锁定核心类别,精准描述商品
元宇宙相关商标建议优先布局第9(虚拟商品)、41(娱乐服务)、42(技术服务)类核心类别,以及第35(销售)、36(金融)、38(通讯)类关联类别。
针对非规范商品(新兴业态常见),可遵循以下技巧:
新品出现时主动尝试非规范申报,附商品说明,关注同类成功案例;
含义不清时,通过英文原文、专利文献、词典等明确含义,从多维度布局不同类别;
优先注册下位概念,不盲目依赖上位概念,避免后续撤三、复审风险;
紧盯《区分表》更新,非规范商品转为规范后及时补充注册。
四、建议与展望
制度与策略的双向奔赴
破解新兴业态商标困局,需审查机关与申请人形成合力:
对审查机关:建议参考欧盟、韩国经验,出台虚拟商品、NFT分类指南,明确可接受的表述标准;发布类似判断指引,如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的类似认定规则。我国首例元宇宙商标案“乔治巴顿案”已作出探索——法院认定游戏中虚拟汽车与实体汽车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类似,判赔100万元,为类似判断提供了个案参考。
对申请人:遵循“早、全、精”策略——“早”即抢占产业爆发前的时间窗口;“全”即防御性覆盖类别,兼顾海外布局;“精”即精准描述非规范商品,符合审查要求。
新兴业态的商标分类破局,离不开制度革新与商业智慧的协同。审查机关完善规则适配科技发展,申请人依托实务策略精准保护权利,才能为创新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