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4 10:20:39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变化
1.修改商业秘密定义
将旧规中的”经济利益+实用性“合并概括为更宽泛的”商业价值“,扩大了定义所涵盖的范围。
2.商业价值扩大
新规明确保护现实价值+潜在价值,将阶段性成果、失败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3.非公知性判断更严谨
新规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判断时点;对公开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形成的新信息,可重新构成非公知信息。
4.保密措施大幅扩容
旧规仅传统保密协议、制度;
新规增加:远程办公、跨境协作、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涉密场所分区管理、离职员工清密等数字化场景措施。
二、保护范围扩大
1.技术信息
新规明确包含: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数据等。
2.经营信息
新规明确包含: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
3.客户信息
与旧规定不同,客户信息不再只是客户名单,还包括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三、侵权行为认定更细、更严
1.新增“电子侵入”等数字侵权
明确禁止:入侵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恶意程序、漏洞攻击、超权限下载传输秘密。
2.明确禁止教唆、引诱、帮助侵权
旧规未单独规定,新规将间接侵权纳入规制。
3.第三人侵权规则更清晰
新规明确: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仍获取、使用、披露的,视为侵权。
4.合法行为边界更明确
新规细化: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前员工通用知识经验、依法为公共利益披露不侵权。
四、举证规则重大突破(最关键变化)
1.确立“实质相同+有接触可能”推定侵权规则
权利人证明两点即可推定侵权:
01.涉嫌侵权人使用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02.涉嫌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
2.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
推定侵权成立后,举证责任转移给涉嫌侵权人,由涉嫌侵权人证明自己是合法获得或使用,否则认定侵权。
3.支持鉴定与专家意见
明确可对非公知性、实质相同进行司法鉴定。
五、管辖与执法权限升级
1.技术秘密案件提级管辖
新规:技术秘密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2.执法手段大幅增强
旧规仅有检查、询问、复制资料;
新规增加:查封、扣押财物、查询银行账户,并明确分级审批。
3.强化执法保密义务
执法人员必须保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公开商业秘密内容。
4.强调最小干预原则
强调最小干预原则,减少对正常经营影响。
六、法律责任显著加重
1.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旧规最高20万元;
新规:一般10万—100万,情节严重100万—500万。
2.明确“情节严重”情形
包括:损失较大、严重影响经营、危害国家利益、两年内再犯等。
3.停止侵权措施更具体
责令停止使用、返还/销毁载体、销毁侵权产品、清除商业秘密,期限一般持续到秘密不再是秘密为止。
七、其他重要制度变化
1.权利人范围扩大
新规明确包括:所有人+被许可人+被授权人。
2.新增域外效力
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害境内经营者权益的,适用本规定。
3.与国家秘密法衔接
如同时属于国家秘密,优先适用保密法。
4.实施期限
新规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