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25 12:04:28
引言
本指引聚焦于通信领域,是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的政策解读文件,核心为引导规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行为,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的协同发展,助力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国知局现行专利审查政策,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最终促成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EP)。
一、基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是农业、工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ISO/IEC指南2》中将标准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确立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活动或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文件”。
二、标准与专利的协同
标准必要专利(SEP)是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在涉及标准的专利授权且其权利要求与标准对应时,该涉及标准的专利才能成为真正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其中的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的对应性分析也是本指引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标准与专利的对应性分析
判断专利是否为SEP的方法是标准与专利的对应性分析,对应性分析流程为分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确定标准中的相关描述,将两者进行对应性分析,最终得出对应或不对应的结论,其中常用的对应性分析工具为权利要求对照表(CC表)。
若标准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能在标准中找到相同描述、或者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概括了标准中的相关描述等,则认为权利要求与标准对应;若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在标准中无相关描述或与标准中的相关描述不一致等,则认为权利要求与标准不对应。当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均与标准不对应时,该专利非SEP。
(二)标准化各阶段专利策略
标准化过程一般包括:提案、起草、审议、征求意见、批准、发布、修正等阶段。
在标准化初期阶段(提案),申请人需研判标准发展趋势,结合技术预研成果进行初始专利申请的布局。
在标准化中期阶段(起草、审议、征求意见),申请人可根据标准草案的讨论修改方向,进行专利的细化与重点布局,例如,根据法定程序合理调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提升其成为SEP的可能性;或者积极回应讨论中产生的新技术问题,合理布局与草案高度契合的专利。
标准化后期阶段(批准、发布、修正),申请人可结合最终标准内容修改在审专利权利要求,推动专利授权,专利授权后在转化运用过程中进行专利许可、交叉许可或维权等。
三、核心申请策略
标准化进程中,从提出提案到标准版本冻结通常历时数年时间,专利申请策略的运用适配该标准制定进程,有三大核心申请策略:
(一)优先权制度:提前进行专利布局,锁定较早申请日
申请人可在提交提案前尽早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时间(12个月)内提交在后专利申请,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后申请可优化完善权利要求,既能锁定更早的现有技术判断日期,又能为后续适配标准预留修改空间,同时需注意的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一旦提出,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向外国申请专利需先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二)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救济在先提案,规避新颖性丧失
针对未及时就会议现场提出的方案申请专利的情形,2024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放宽了宽限期适用范围,即增加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情形,此类公开行为在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但申请人需在申请时声明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但该制度仅为特殊情况的补救手段,不建议常规使用。
(三)延迟审查制度:延缓审查进程,匹配标准冻结时间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同时请求延迟审查1年、2年或3年,再结合延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策略,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最多可获得6年的待审时间。该制度能避免标准未冻结而专利先审结的问题,让申请人可随标准化进程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争取实现对标,且延迟审查无需缴费、无需审核,实审生效时自动生效。
四、撰写策略
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的撰写需兼顾专利授权和对标,核心要点如下:
(一)撰写的一般策略
权利要求在文字上与标准趋同,增强可对应性。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尽量使用标准通用术语或概括表达,表述方式尽可能趋近标准,独立权利要求排除标准意义上的非必要特征。
层次化设计权利要求,独立权项适当概括,力求覆盖最终纳入标准的方案,从属权项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扩展,覆盖多种实施方式且进一步细化实施方式。
优先单侧撰写(单个执行主体角度),降低侵权判定难度;如果技术方案的创新本身体现为多参与方的协同交互,也可以保留多侧撰写。
说明书尽量扩展实施例,以支撑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并为后续权利要求的修改提供方向。实施例扩展可围绕核心发明构思的不同层级、不同应用场景以及对标准发展方向的预判展开。
(二)相关撰写策略
1.关于创造性的考量
针对创造性,需结合通信标准代际迭代特点,在说明书中明确技术问题、改进点与技术效果的关联,权利要求突出核心特征。
针对“改进点体现在技术手段的调整与优化”的申请,说明书详细记载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重视技术细节的充分公开,体现技术特征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权利要求书要突出关键核心特征,体现细节特征之间的关联性。
针对“解决新代际中新问题”的申请,说明书详细说明新代际出现的技术问题,体现技术手段与新代际的深度融合;权利要求书体现新代际特征,限定关键技术手段。
针对“通用技术问题在新代际延续发展”的申请,说明书体现技术手段与新代际的深度融合,权利要求突出针对新代际场景所作出的特定改进。
2.关于并列方案的考量
针对同一技术问题,将标准可能采纳的多个解决方案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写入权利要求中,合理控制并列方案的数量以避免逻辑混乱、增加审查和侵权判定难度和不确定性等;合理安排权利要求布局,优先考虑对多个并列技术方案进行适当上位概括,但避免过度上位概括。
在引用方式上,权利要求优选非链式引用;合理设置说明书中的侧重点,需结合技术方案重要程度、技术效果显著性等因素,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3.修改超范围的考量
针对修改超范围,原始申请文件需预留修改空间以实现后续对标。
在多个实施例存在组合可能时,需要通过说明书描述使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组合方式的依据;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实施例的组合形式,必要时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实施例来描述该组合。
标准术语表述要兼顾不同标准版本,不同标准版本之间术语表达方式不同时,给出所有术语表达方式。
修改时重视书面沟通内容和修改依据,答复审查意见时明确修改之处且充分阐述修改依据。
4.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考量
关注技术术语的使用与解释。对于尚未纳入标准、不具有本领域公认或通常可接受的含义的术语,应在权利要求中对其含义进行限定,或者在说明书中对其含义进行定义或解释。
对于在通信技术中引入涉及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技术,发明贡献通常在于将模型应用到通信场景,此时需要考虑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与通信技术中的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
在将技术提案转换为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可以围绕技术术语和技术手段含义等相关内容积极与技术人员沟通,从而避免撰写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也应结合通信标准代际迭代特点
针对“改进点体现在技术手段的调整与优化”的申请,可以重点阐述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该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论述应当将区别特征与其它关联特征整体考量的原因;同时分析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陈述现有技术未能给出技术启示或多篇证据之间的结合存在技术障碍的理由。
针对“解决了新代际中新问题”的申请,如果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代际的技术场景中特有的,在答复时可以着重陈述该技术问题的产生原因,现有技术所处的旧代际的技术场景中不存在该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改进动机,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针对“通用技术问题在新代际延续发展”的申请,如果申请与现有技术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主要区别在于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针对新代际中的新场景作了适配或调整,在答复时可以着重陈述申请应用于新代际的新场景,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新场景紧密关联,现有技术属于旧代际的技术场景,由于技术限制,无法直接将其应用于新技术场景以解决该场景下的技术问题。
2.答复权利要求不清楚等审查意见时,从技术含义理解的角度进行澄清,必要时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缺陷。
申请人需将专利布局与标准化进程深度融合,兼顾专利授权条件与标准适配需求,才能提升专利成为SEP的概率,实现专利技术与标准的协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