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24 17:00:38
(一)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案生效
2025年12月10日越南国会审议通过《〈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该法于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聚焦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两大领域,从审查周期、权利保护、申请机制等方面重大调整,接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专利领域实现全流程时限压缩与机制完善
请求提前公布的专利申请,公布时限由2个月缩至1个月,自公布请求提交日或申请合格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算;
普通专利申请异议期从9个月减至6个月,请求加快实质审查的专利异议期仅3个月;
实质审查请求节点由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起42个月缩短至36个月,该条款也适用于2026年4月1日前提交、当日及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完成周期从18个月缩减至12个月,自申请公布日或审查请求受理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算。
法案同时确立专利加快审查制度框架,后续配套细则将明确程序要求与收费标准。
外观设计领域保护范围扩大与规则优化
申请公布时限由2个月缩至1个月、实质审查周期由7个月减至5个月、异议期由4个月缩至3个月,申请人可申请延期公布且最长不超过7个月;
新增局部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UI)、图标、数字视觉元素等非实物形态产品保护,将网络空间数字复制行为纳入工业实用性范畴;
放宽新颖性例外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内因权利人自行公开、第三方擅自披露、违法公布申请文件等情形导致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突破原有仅展会、学术公开的限制;
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理由,若外观设计作者并非实际创作人,可整体宣告证书无效,强化实际创作人法律地位;同时取消形式受理决定书,形式审查无驳回理由即视为合格,以申请移送公告之日为形式合格日,简化审查流程。
配套规则与过渡条款
未标注有效期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为出具之日起1年或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不再无限期有效;
2026年4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原则上沿用旧法,生效日前未合格的形式审查、当日及之后公布申请的异议期与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均适用新法规定,越南后续将出台配套政令与实施细则明确执行标准。
(二)塔吉克斯坦上调商标相关官方费用
塔吉克斯坦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商标相关官方费用计算基准,将计费基数提高至78索莫尼,导致所有商标相关业务费用统一上涨4%。
具体收费标准调整后,单个类别的黑白商标申请提交与审查费为2708索莫尼(约合295美元),每增加一个类别需额外支付967索莫尼(约合105美元);单色商标的注册官方费用上调至3026索莫尼(约合329美元)。
(三)印度知识产权多领域落地新政
近期,印度在商标、专利、设计保护推出多项政策,实现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
商标领域实现重大突破,2025年11月印度商标局首次受理并公告首个嗅觉商标申请,其由日本住友橡胶工业提交,保护范围为“适用于轮胎的玫瑰花香型气味”。该申请通过提交包含强度、花香味、甜度等可测量参数的七维嗅觉向量模型满足图形表示要求,且证明气味无技术功能、仅作品牌识别,标志着印度商标保护范围扩展至感官标识。
在专利领域,2025年11月25日起《2025年专利(修订)规则》正式实施,对《专利法》第120条规定的虚假专利标识、第122条规定的不提供或虚假提供信息以及第123条规定的无资质代理专利业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需通过32号表格以电子方式提交投诉,裁决官3个月内完成调查,当事人可通过33号表格60天内上诉,上诉机构6个月内作出裁决,所有文书电子传递并公开,提升流程透明度与效率。
外观设计保护方面,自2025年12月26日起优化设计公告机制,在每周官方公报中公布注册商标设计的全部视图,取代此前仅公示单一代表性视图的规则,帮助相关主体全面了解保护范围,有效规避侵权风险。
(四)日本最高法院明确专利权跨境效力
2025年3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就Dwango株式会社诉FC2等公司的两起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裁决,突破传统专利权属地原则的严格限制,明确日本专利权效力可延伸至特定跨境网络相关发明使用行为。两起案件均围绕跨境技术使用的侵权认定展开。
案件一的争议焦点为
从美国服务器向日本用户传输评论显示控制程序的行为,是否受日本专利权约束。
案件二的核心争议为
通过美国服务器向日本用户传输程序文件、搭建日本用户终端与美国服务器组成的系统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制造”行为。
一审法院均以属地原则为由驳回Dwango诉求,二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推翻原判认定侵权,被告上诉后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最高法院明确的裁判标准是,虽日本专利权本质遵循属地原则,但数字时代信息跨境传播便捷,若仅因服务器部署等部分行为在境外就否定专利权效力,将违背《专利法》保护发明、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目的。认定跨境行为是否受约束,需从整体实质判断,核心考量是否必然使发明效果在日本境内终端显现、是否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两案中涉案行为服务日本用户、发明效果在日实现且损害Dwango利益,故认定为“实质在日本境内实施专利相关行为”。
该判决填补了境外服务器规避专利侵权的漏洞。日本专利局正基于该判决推进专利权跨境效力的制度完善,探讨保护充分性与合规负担的平衡、认定标准清晰度等议题,拟制定书面规则。
(五)沙特阿拉伯颁布新版著作权法
2026年2月4日,沙特阿拉伯颁布新版《现代化著作权法》(第M/169号王室法令),取代2003年旧版法规,旨在推动本国知识产权框架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支持境内创作者、企业及文化产业发展。新法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拓宽了受保护作品范围,明晰作者及权利人的权利,对数字及网络内容作出现代化规制,并增设完善的执法手段,明确侵权行为的救济与制裁条款,细化维权程序规则,加快执法流程并提升纠纷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
同时弥补2003年旧法漏洞,扩大属地适用范围、明晰受保护客体定义,强化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更新权利例外与限制条款,平衡公共利益与创作者权益。为保障新法落地,配套实施条例预计将于生效日前颁布,为权利人和相关机构预留合规准备时间,便于调整内部政策与合同条款。
(六)哈萨克斯坦首部人工智能法正式生效
2025年11月17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工智能法》于2026年1月18日正式生效。该法是该国首部人工智能领域综合性法律,首次为AI系统的法律定位、应用规范及责任归属搭建完整法律框架。
法案定义,人工智能是模仿人类认知功能、结果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当或超越的功能性能力。AI合成成果指由AI系统创作/修改,用于模拟人类外貌/声音/行为或还原未发生事件的图像、视频、音频、文字及组合内容。法案确立了透明性、安全性、尊重第三方权利、决策可解释性等AI应用核心原则。
法案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进行了规范:著作权保护仅适用于人类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成果;经创造性构思拟定的文本提示词,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将作品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不属于为教育或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范畴;开展AI模型训练,不意味着权利人默许相关主体对作品进行复制、改编、展示、表演或发行;
仅当作品未以机器可读形式作出使用禁止性声明时,方可将其用于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同时规定AI系统的行为及结果责任,由开发者、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承担,倒逼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并设置合同保障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