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7 11:38:18
大模型时代,数据的质量和规模直接决定了模型的性能。然而,当训练数据中包含了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文字、图片到代码、影视片段——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AI训练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风险全景:诉讼井喷与监管成型
这不是一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讨论。从2023年至今,全球范围内针对AI训练数据版权侵权的诉讼呈井喷之势,科技巨头与初创公司无一幸免。这些案件揭示了AI企业在数据获取和处理上普遍存在的法律短板。与此同时,全球监管体系正在快速成型:
欧盟以《人工智能法案》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构建了高标准合规框架;
美国在判例中逐步厘清“合理使用”的边界;
中国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司法实践,确立了"商业训练原则上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深耕国内还是出海全球化,理解并应对AI训练数据的版权风险,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合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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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诉讼扫描与焦点案件深度解析
(一)美国战场:从天价和解到“中间复制”免责的破灭
1.Anthropic案:盗版数据训练的“核弹级”警示
2024年,美国作家群体对Anthropic发起集体诉讼[1],指控其为训练Claude模型,非法获取约700万本版权图书,构建所谓的“中央图书馆”(central library)。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使用海量版权数据进行通用AI训练是否具有“转换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
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很快被“盗版数据库”这一事实所掩盖,Anthropic不仅使用了版权作品,还从盗版网站获取了大量书籍(pirated library copies)。法院明确:使用盗版数据训练,绝对不属于合理使用。案件最终以15亿美元的天价和解、被告还需要销毁侵权的盗版数据集。这一案例的核心启示是:训练素材的来源不合规,终将承担侵权责任。
2.ROSS案[2]:打破“后台复制免责”的幻觉
ROSS案涉及法律数据库的侵权问题。其核心启示在于:法院不完全接受“AI训练中的中间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的观点。当训练行为的目标是提供与原作品功能高度重合的服务(法律检索),使得用户可能以更低的价格获得相同的服务,即产生了直接的市场替代效应时,即使是后台复制,也不能免责。该案打破了“只要我没有把训练数据吐出来给用户看,就没有侵权”的侥幸心理,这为所有以“学习规律”为由进行侵权抗辩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3.OpenAI案[3]:新闻内容的替代性生成
《纽约时报》指控OpenAI未经授权抓取数百万篇受版权保护的文章训练其大语言模型,且生成内容能够模仿其风格,索赔数十亿美元。法院已要求OpenAI提交底层训练数据池及大量用户交互记录供审查,案件尚在审理中。核心争议在于:AI使用新闻内容训练并生成替代性内容,是否侵犯版权?
(二) 新型争议:非法爬取与蒸馏攻击
除直接的盗版与版权侵权,新型争议不断浮出水面:
2026年5月,Meta被Elsevier(爱思唯尔)等五大出版商起诉,指控其从盗版网站获取数百万本版权书籍和期刊,并刻意删除版权声明以掩盖来源,用于AI训练,五大出版商联合指控Meta以及CEO本人;
2026年4月,YouTube创作者对苹果提起集体诉讼,指控其规避了平台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得视频文件,用于AI训练。这警示所有企业:互联网公开≠可免费用于商业训练;
"蒸馏攻击":部分企业通过注册马甲账户、违规调用API接口,窃取第三方AI模型输出用于自身训练。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三) 中国战场:商业训练不属合理使用
四画师案:定向模仿的侵权认定
2023年10月,四位插画师起诉TrikAI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进行训练,模型可生成与画师风格高度相似的内容。目前尚未有生效判决,但参考另一起已生效裁判“美杜莎角色案”的裁判结果可知:未经授权将原创作品用于商业训练,输出与原创作品高度近似的,存在较高侵权风险。
(四) 多模态IP/肖像纠纷新风险
随着多模态模型普及,IP和肖像权纠纷开始增多。
2026年2月,字节跳动Seedance2.0模型在训练中使用了迪士尼漫威等IP素材,被迪士尼发函指控侵权,作为应对,字节方面暂停了海外发布。
国内奥特曼案[4]:平台帮助侵权责任的边界
法院区分了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AI平台本身未直接实施复制行为,但明知用户生成内容涉及知名IP(奥特曼),却未履行审核义务,反而通过会员服务从中获利,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该案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其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标准:对知名IP,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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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球三大法域监管图谱
(一) 欧盟:权利保留+高额处罚
欧盟是全球最严格的数据保护区域。GDPR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和违规处罚规定极高,违规罚款最高可达全球年营业额的4%或2000万欧元(取较高者)。2023年,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曾对美国社交平台脸书母公司开出12亿欧元罚单。
对于AI训练数据,欧盟鼓励版权人通过“权利保留”声明明确禁止AI对其作品的抓取与训练。《人工智能法案》对高风险AI系统(如自动驾驶、人脸识别)提出了极高的透明度、数据治理和算法审计要求。对训练数据版权合规的忽视,可能同时触发数据保护与人工智能监管的双重处罚。
(二) 美国:人类创作+合理使用+肖像权保护
美国采用“人类创作”标准,将AI非自主生成的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在合理使用抗辩上,判例正在收紧,ROSS案法院初步认定:即使训练只是对版权作品的“中间复制”,但如果产生了市场替代效应,就不构成合理使用。
在肖像权方面,美国州法(如加州)对个人肖像、姓名、声音的商业化使用保护严格,AI进行定向复刻训练面临极高的诉讼风险。
(三) 中国:实质穿透监管
中国采取“实质穿透监管”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因为企业对侵权数据进行了“清洗、去重、脱敏”就认定其合规。数据合规的核心前提是来源合法——后续任何处理都无法改变源头非法的性质。
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训练数据溯源台账和授权凭证留存机制,确保每一份数据都可追溯、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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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I训练全链条侵权风险拆解
从输入端、训练端、输出端三个环节,系统拆解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 输入端(收集与整理)
公开内容≠可免费使用:这是首要认知。任何从互联网爬取数据进行商业训练的行为,都必须评估版权风险;
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数据需核查用户协议:使用用户生成内容训练前,必须仔细核查平台用户协议,确认是否有条款明确允许将内容用于AI训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盗版数据坚决不能用:红线中的红线。Anthropic案的警示说明,使用盗版数据训练将面临毁灭性打击。
(二) 训练端(模型与微调)
通用训练:风险较低但非零。使用海量通用数据训练,如果仅学习统计规律、不直接产生市场替代,在部分法域可能获得合理使用抗辩空间,但并非绝对安全;
定向复刻(Low-RankAdaptation,LoRA):法律风险极高。针对特定IP、画师、声音进行LoRA微调,属于典型的定向复刻行为。参考“四画师”案和“奥特曼”案的裁判逻辑,商业场景下几乎不可能获得合理使用豁免。
(三) 输出端(生成与分发)
生成物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模型输出与原版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著作权侵权,企业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
模型共享触发信息网络传播权风险:将包含侵权数据的模型权重分享、开源或售卖,扩大侵权传播范围,使企业面临更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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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企业AI版权风控实操建议
面对复杂的全球监管差异和日益严苛的司法实践,AI企业需要将版权风控从“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预防”。
(一) 寻找合规数据“水源”
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案:
自有业务数据:基于自身业务合法收集、处理的数据,权属清晰,是相对安全的训练数据源;
公开许可数据:使用声明了“宽松许可证”的开源数据(如某些形式的CC协议数据),但需仔细研读许可证条款的限制性要求;
授权采购数据:从数据交易所或专业数据服务商处采购,确保合同中包含数据来源合法性、版权无瑕疵的保证条款。优先选择已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数据集。
(二) 遵循全球合规最高标准
对于有出海规划或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建议暂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策略——以欧盟GDPR标准为基础要求,同时兼顾美国和中国法规。这意味着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充分的数据来源审计、详尽的授权凭证留存、严格的数据分类分级与访问控制,以及在技术层面采用加密、脱敏、隐私计算等手段,确保数据处理全程合规。
(三) 精细化合同治理
合同是风险隔离的关键工具:
与上游数据提供方: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数据来源说明和权利保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因数据来源违法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数据提供方承担;
与下游数据使用方或合作伙伴:清晰界定数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禁止转售或二次分发等条款,以控制自身风险;
与员工和外包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训练数据、模型权重的保护义务,防止数据或模型泄露导致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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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版权合规涉及著作权、数据管理、商业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专业性强、体系复杂。
三友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业务涵盖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合规、商业秘密保护等板块。三友日前加强了数据领域的专业服务,强化具备律师、专利代理师、出版专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复合团队,为企业提供数据资产登记、日常管理、维权保护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融合服务方案。
引用文献:
[1]C24-05417WHA
[2]1:20-cv-00613-SB
[3]1:23-cv-11195-SHS
[4](2024)浙01民终103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