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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3年度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4/4/23 14:58:14

一、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

2022年4月,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汉阳区烟草局在查处高某制售假烟线索时,发现其经营的某酒行仓库存放有大量疑似假冒茅台酒,遂将线索移送至洪山区局,并现场开展联合执法。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共计72瓶标注有“贵州茅台”image.png等标识的白酒涉嫌侵权,涉案金额22.9万元。2022年5月,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因证据不足退回。由于案情复杂,办案机关申请延期处理。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来源及维权相关证据,调查期间,当事人辩称商品仅为二手回收,未实际销售,在售卖过程中发现系假冒商品后,留存用于维权及家庭日常接待。办案机关认定,涉案商品存放于经营场所内符合销售一般常理,属于侵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3年2月,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高档白酒除商品属性外,还被赋予了其它流通属性,回收倒卖或制售假冒高档白酒产生的高额回报率,加之普通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的严重不足,致使少数人对不法行为趋之若鹜。本案当事人在制售假烟的同时,销售假冒高档白酒,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不可预估,办案机关通过正反两次行刑衔接流转,精准判断事实,严格适用法律,驳回当事人减轻处罚请求,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人嚣张气焰,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宜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制造、销售侵犯“巧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案

【案情简介】

第1647177号“巧香”商标是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

2023年7月,宜城市局根据举报,对宜城市某米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包装材料仓库存放有“巧香王”大米包装袋共计12000条,涉嫌侵犯“巧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

经查,涉案包装袋为当事人提供外观设计内容和版面,并交由温州某公司分批印制,用于生产销售大米商品。当事人共生产25kg规格“巧香王"大米1560袋,销售价98元/袋,10kg规格大米1500袋,销售价39元/袋,全部销售到四川某公司,未支付货款211380元。另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取得“巧香王"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以此进行免责抗辩。办案机关认为“巧香”商标申请日在“巧香王”外观专利申请日之前,免责抗辩事实及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之间在先权利保护问题,当事人在案发前曾因类似案件被司法裁定商标侵权,理应知道本省同行业在先注册的“巧香”商标,后又以“巧香王”包装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以此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足以保护“巧香王”不受他人商标权制约,进而继续侵权,主观上难逃侥幸、攀附心理。办案机关依据不同权利申请日期,准确界定在先权利保护边界和免责抗辩范围,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利益,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示范借鉴意义。


三、公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培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44071号“培蒙”商标是上海培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14日。

2023年3月,公安县局根据投诉,对公安县某服装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有image.png商标的服装l3个品种共计918件(条)待售,其店铺内悬挂有“培蒙”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2050年。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与“培蒙”品牌商签订为期1年的特许专卖合同,开始销售“培蒙”正品服装,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系当事人随意填写。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约定可继续销售未售完的正品服装。2022年11月,为补货,当事人从武汉某市场购入涉案服装用于销售,购入价格9.2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服装来源证明资料。经“培蒙“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服装质量和标识不符合“培蒙”品牌质量要求,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原品牌许可经销商超期售假案。当事人作为原品牌加盟许可经销商,理应知道许可相关要约,为继续利用品牌声誉赚取比正品更加丰厚的利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伪造许可有效期,愚弄普通消费者,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查处对消费者如何辨别真假许可销售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引导意义。


四、黄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工程承揽中侵犯“KIN 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029323号“KIN LONG"商标是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框架、金属窗”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3月20日。

2022年5月,黄石市局根据举报,对阳新县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小区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一标段门窗工程使用的标注“KIN LONG”商标的门窗五金配件,经商标权利人查验辨认,部分配件非商标权利人生产且未授权许可他人生产,涉嫌侵权。

经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该工程项目,除从正规渠道采购外,还从某个人销售者处采购了“KIN LONG”五金配件12000个,购进价款49800元。经项目总包、物业和商标权利人共同参与核验,该部分五金配件系侵权商品,当事人采购涉案商品时未索证索照并查验相关资质,不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当事人采购商品用于工程建设属于一般销售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包工包料工程承揽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购进侵权建筑材料并使用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本案当事人从不同渠道采购价格差异较大的商品,明知侵权风险,仍心存侥幸,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项目总包人、购房消费者等合法权益,此外,该行为可能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也应当引起社会多方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的查处对社会各阶层在类似活动中的侵权判断及维权打假有较好的宣传示范意义,对类似活动中的隐蔽违法行为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生产、销售侵犯“LACOST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案情简介】

第1318589号"image.png"商标是拉科斯特公司在第25类“衣物、运动衫”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第141102号“LAC0STE”商标是拉科斯特公司在第25类

“衣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9日。

2023年7月,仙桃市局根据举报,对仙桃某服装厂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堆放印有“image.png”"LACOSTE”标识的成品服装,共计800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嫌侵权。

经查,当事人租赁私人住宅从事服装加工生产,因行业不景气,当事人听取他人建议,由代加工生产改为自产自销经营模式,并根据他人提供的样衣,开始规模化加工生产。当事人从某市场采购婴儿丝面料、化纤材质面料、化纤棉、库存拉链等原材料,共计1140元,另从他处购入“image.png"“LAC0STE"标识印花布标、喷码布贴、吊牌等,共计968元。按照成衣销售单价计算,总共货值金额为445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受困时,被他人影响,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明知违法而妄为,企图混淆知名品牌服装市场秩序,违背了消费者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愿望,未及得利,便遭从重查处,害人又害已。本案的查处既是对部分市场竞争参与者开展合法诚信经营的警示教育,也是对为他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严厉警告。办案机关及时出击,将假冒行为遏止在流通之前,让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提前避免损失,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六、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第5576721号“image.png"商标是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第3032420号“image.png”商标是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第33类“食用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6日。

2023年4月,孝昌县公安局在查处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时,发现其下游经销商金某违法线索,因未构成犯罪,遂将当事人金某涉嫌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移送至罗田县局。

经查,当事人从张某处分别以470元/箱、770元/箱价格购进42度12年、15年白云边陈酿白酒,并以505元/箱、810元/箱价格进行销售。因未索要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购销数量无法统计,根据公安机关移交证据显示,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购货款8.243万元(含退货款0.12万元)。另,当事人又以540元/箱和840元/箱的价格购进与涉案白酒同款的正品商品进行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8.123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8.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是较为常见的商标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与知情权,斩断白酒产业灰色利益链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本案当事人从正规渠道和其他渠道购销的白酒存在一定的价差,属明知故犯,办案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反向移送线索,行刑衔接顺畅有力,不仅维护了商标管理秩序和权利人合法利益,更传递出对侵权零容忍,一抓到底、一网打尽的从严信号,给不法行为形成强劲震慑。


七、潜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357180号“image.png"商标、第5357177号“image.png"商标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均至2029年8月20日。

2023年3月,潜江市局在组织开展全市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主动联合image.png等知名商标权利人进行“订单式”打假期间,对潜江某服装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430件标注有image.png标识的服装,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嫌侵犯image.png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话订购方式从某商行购进布料、里布、拉链等生产原料,按照自主设计的服装版型进行布匹裁剪,通过袖标机将image.png标识绣在服装裁片上,再制作成衣包装,当事人所用标识图形部分与“image.png”商标相同,字母部分仅前两排字母顺序存在差异,与“image.png”商标整体比对,足以引起混淆,构成商标近似侵权。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成品1500件,以福利为由赠送员工38件,以30元/件价格对外销售32件,销售额960元,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45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法经营额450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设收侵权服装,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制造“名牌“效应,生产销售与知名跨国品牌近似的服装,销售价格虽与正品云泥之别,购买者也许能辨“真假”,但存在极强的售后混淆风险,足以对商标权利人品牌形象和企业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办案机关在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搜集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侵权线索,以此作为“打假订单”,政企联手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对新时期优化行政保护服务有一定的示范借鉴意义。


八、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3515"“3514”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5685647号“3515"商标是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在第25类“登山鞋、军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第14160158号“3514"商标是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在第25类“运动鞋、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

2023年5月,武汉市东西湖区局接外地移送《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何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因情节轻微,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自2019年开始,当事人从许某民处购进假冒3515品牌07A作训鞋、假冒3514品牌16作战鞋,对外销售并赚取差价。2021年11月,许某民、侯某平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3515、3514商标品牌鞋,涉嫌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明知购进商品系假冒商品,仍购买并销售,以此牟利。经外地检察院调查和当事人供述,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为77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例,体现了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责罚统一与均衡。当事人知假售假,表现出对法律的淡漠和无知,其所售商品为军品,具有相对严肃性和权威性,当事人行为严重损害了军队形象和商标权利人利益,混淆了社会公众对军品的认知。本案的查处对涉军或反向移送案件处理有一定的示范借鉴意义,对相关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九、汉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长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104325号“长城”、第1093555号“image.png"商标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9月20日、2027年9月6日。

2023年6月,汉川市局根据投诉,对某高速二标段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发现76桶印有“长城”“ image.png”等商标的润滑脂商品,经商标权利人现场辨认,上述商品涉嫌侵权。另查明涉案商品为当事人成都某机电公司和眉山某公司分别供应。

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中标某公司拌和工程处站点检修及安装物资采购项目。根据约定,当事人在网上购进46桶“长城”系列润滑脂等商品销售给工程处,销售金额28200元,购进货款19000元,至案发,当事人既未支付货款,也未收到进款,且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上述商品未实际投入使用。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案发现场76桶“长城”系列润滑脂等商品(含当事人网购46桶)均是侵权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被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侵权商品,虽未使用且未获利,但按约定,中标方采购与工程交付行为产生必然因果联系,属销售行为。当事人网购涉案商品,既不辨商家的“真”,也不识商品的“假”,凸显了极其淡薄的品牌意识,众所周知网络购销行为的不确定风险,那么,严格的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保护就尤为重要,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引起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关注。


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1068276号“小龍坎”商标是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2023年2月,五峰县局根据举报,对湖北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火锅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门悬挂有“小龍坎老火锅"招牌,店内有“小龍坎老火锅”订餐热线公示牌、温馨提示牌,并有人使用“小龍坎老火锅代金券30”,涉嫌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开始以“小龍坎老火锅”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在未获商标授权许可前提下,当事人擅自在餐饮服务场所店招、菜单、代金券等经营标识中突出使用“小龍坎老火锅”字样及装潢,足以让人误认为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系“小龍坎”商标权利人提供或许可提供。根据当事人开展经营至案发期间销售额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14399.28元,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五峰县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餐饮行业傍名牌、打擦边球现象屡见不鲜。餐饮服务类商标往往需要长时间口口相传、亲身体验,才能不断积累消费者口碑和品牌形象,“假”品牌服务质量以及由此带来的“舌尖”安全隐患有可能一夕之间导致“真”品牌形象崩塌。办案机关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坚决捍卫了“舌尖上的安全”,体现出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坚强决心,对此类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