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5 14:13:00
近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共同指导、中华商标协会与韩国知识产权保护院共同主办的“第三次中韩商标制度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党委常委、一级巡视员杜红雨,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等领导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来自中韩两国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共25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三友律师胡淼与会分享相关经验。

胡淼律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互补适用情形及案例分析》为题展开了专业分享。她深入剖析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定位与分工、互补适用场景和案例以及实务建议,为企业品牌保护与合规经营提供了实用指引。
胡淼律师首先介绍了两法的定位与分工。商标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为核心,同时涵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恶意抢注规制、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等条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无需依赖特定注册权利,其第七条(原第六条)仿冒混淆条款,对注册商标以外的商业标志和权益提供补充保护,并介绍了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修订的内容。

在两法互补适用的具体情形上,胡淼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展开详细介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有一定影响标志的保护。
例如“上海故事”案中,权利人在商标尚未获得注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案件中的适用。例如在先权利人依据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包装装潢等制止他人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等。针对设置搜索关键词行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混淆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对”隐性使用”(仅后台设置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不显示)仍存在分歧。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对新型标志给予保护,以及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在商标确权案件中获得保护。
最后,胡淼律师给出实务建议:企业应优先通过注册登记等获得权利保护,维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主张权利侵害与不正当竞争,日常需注重留存知名度相关证据,同时做好风险控制,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积极打击仿冒行为,捍卫品牌价值。

“第三次中韩商标制度研讨会”为中韩两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了深度交流与思想碰撞的平台,也为两国企业在商标保护与运用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与策略指引。三友愿持续携手两国知识产权协会及专业机构,以专业力量推动区域合作机制完善,共同擘画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新蓝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