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在商标局无效宣告阶段的主张
一、
、
是申请人核心主商标,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NKER商标相同,申请人主张《商标法》32条后半段,请示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与申请人第10096254号
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30条,请示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三、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将他人知名商标、商号、机构名称、作品人物名称等进行抢注,例如
、
、
、
、
等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4条、第7条、第44条1款有关规定。
首先,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ANKER”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再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材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意图及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综上,商标局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对上述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申请人补充以下证据及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欧阳雅莉2014年6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时使用了伪造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以欺骗手段取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为证。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欧阳雅莉在申请诉争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认为申请人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未提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欺骗手段取得”主张,一审法院超出范围审查,程序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已明确提出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审查,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已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进行了回应,故原审法院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司法审查不属超范围审查。同时,超人公司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并未证明有真实使用意图,上述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中“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后将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该条款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宗旨在于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将他人知名商标、商号、机构名称、作品人物名称等进行抢注,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并未证明有真实使用意图,上述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最终予以无效宣告。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应先核查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时是否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执照、营业执照等。代理人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信息、提交申请时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否已注销等信息。在诉讼阶段,根据商标局“办理商标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可向商标局调取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档案资料,核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步应核查诉争商标及其注册人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可从申请量大小、是否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是否抢注有知名度商标、是否明显侵犯其他权利、是否抢占公共领域的词汇、是否短期内大量申请、是否明显投资性注册、是否有售卖信息……等方面进行核查。
其次,大众点评仍是饿了么的股东之一,只不过多轮融资后,大众点评股份占比已变小,且与美团合并之后,大众点评将放弃在饿了么的董事席位及投票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众点评与我们饿了么原有的合作仍继续进行。 最后,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变的法则,我们与美团外卖以及其他所有外卖,仍将维持激烈的竞争关系不变。相互砥砺的结果,就是共同为用户和商户提供极致服务。 作为互联网外卖行业的领导者,饿了么有幸依靠自身的实干,依靠为用户、商户提供独特价值,赢得了资本信任,收获了用户口碑和行业地位。
其次,大众点评仍是饿了么的股东之一,只不过多轮融资后,大众点评股份占比已变小,且与美团合并之后,大众点评将放弃在饿了么的董事席位及投票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众点评与我们饿了么原有的合作仍继续进行。 最后,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变的法则,我们与美团外卖以及其他所有外卖,仍将维持激烈的竞争关系不变。相互砥砺的结果,就是共同为用户和商户提供极致服务。 作为互联网外卖行业的领导者,饿了么有幸依靠自身的实干,依靠为用户、商户提供独特价值,赢得了资本信任,收获了用户口碑和行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