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之“申请商标需要说明商标使用情况或意图使用情况”
01《商标法》概述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40年来我国《商标法》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明显不足。商标获得注册后闲置不用现象较为常见,“囤积商标”、“闲置商标”阻碍了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获取商标注册,导致商标权保护困难,程序空转、循环注册等问题,造成当事人维权成本日益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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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商标法》第4次修改,其中最大亮点为: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此法条的修改体现了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对商标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促使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向其核心功能回归。但由于修改内容较为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问题。
比如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缺少提供商标使用情况的要求,且在注册申请中不要求提交使用意图的声明,商标注册申请并不是建立在以商标使用为意图的基础上。
再如商标注册后闲置不用,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且可能对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商标构成注册障碍,使得在后的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商标难以获得注册。
又如有些词汇在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也不具有不良影响。商标获得注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或某个重大事件的发生,赋予了词汇新的含义,使得这些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或具有不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对于上述情形,依据现行商标法无法对上述商标进行主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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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3年修订草案解读(部分)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
1、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
2、在申请阶段要求提供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
3、在商标注册后建立每五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4、完善撤销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增加“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三种撤销情形,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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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1982年至今商标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中,我国对商标的认知及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认知,逐步从绝对的商标权和绝对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朝向注册与使用逐步并重的方向发展,促使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向其核心功能回归。
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的制度设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 “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及时清理“僵尸”商标,释放闲置商标资源,让真正需要建立自有品牌取得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商标保护。
从申请注册之初到商标注册后,持续关注商标是否真正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营造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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