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学问】《商标法修订草案》之“异议期缩短为二个月内”
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征集稿”中,针对异议条款的修订,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异议期由三个月内缩短至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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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历届修订
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正。历次《商标法》的修正均未涉及异议期:即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商标法》(1982年通过)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2019年修正,现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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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解析
笔者认为,异议期的缩短是对异议程序的有效优化,对商标申请人、异议人都是有利的。
从申请人方面
极大缩短了商标授权流程。结合其他条款修订内容,申请人要有使用需求、且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这不仅会降低商标被提异议的概率,且会减少异议案件的形成,进一步提升审理机关的效率,审理机关实际作出异议决定时间可能会远低于审限要求。商标申请人可以更快的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投入商业活动中。
从异议人方面
降低了维权周期及成本。当前法律框架下,商标恶意申请、抢注情形屡见不鲜,异议人在发现商标被抢注后,提出异议的同时一般要追加注册申请,但各个审查、审理程序之间存在时间差,导致异议人两轮甚至多轮注册申请都无法成功获权。异议期缩短后,异议程序可以更好的和其他法律程序衔接,有利于打击商标恶意申请,维护真正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从代理机构立场
此次修订既是机遇又是很大的挑战。异议期的缩短,由此推及异议补充证据时间及答辩补充证据时间也会缩短至二个月,意味着代理机构作业时间直接减少三分之一,这需要提高商标监控、异议/答辩作业效率,并且长期积累的作业经验可能不再适用。
国知局表示,要通过修法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让真正需要建立自有品牌取得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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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纵观此次修法内容,重中之重就是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这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商标申请量大幅减少,异议案件也会随之减少。
代理机构应反思如何顺应潮流,一方面提升服务水平及质量,种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以服务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形成更多其他案件的委托;另一方面加强业务的管理和各流程的衔接,优化作业流程、提升效率。
希望国知局在修法过程中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相信此次修订是对商标异议制度一次较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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