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本案代理人:庞东成、张培源
三友客户:纳塔克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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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3脂肪酸家族成员主要为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EP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其能降低甘油三酯的含量,有益心脏健康,对人体多种疾病有治疗效果,有助于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和抑郁等其他疾病。ω-3脂肪酸是人体必需的脂肪酸,但人体自身无法产生,因此必需通过膳食或通过组合物摄取它们。来自鱼类的脂肪酸是膳食中DHA和EPA的主要来源,同时它也是植烷酸(PhA)的主要来源。大量PhA的摄入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但是,PhA与DHA的性质相近,很难通过常规手段将二者分离。因此,在从鱼油提取DHA的过程中,会同时导致PhA的富集。涉案专利针对这一技术问题,通过改进ω-3脂肪酸的制备方法,得到了具有低含量的植烷酸(PhA)的ω-3脂肪酸组合物。涉案专利对应权利要求为:一种组合物,其中包含ω-3脂肪酸,且所述ω-3脂肪酸的PhA 含量低于90μg/g......
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证据中,公开了一种ω-3脂肪酸组合物,并以表格的形式列举了对其中各种组分的含量进行测定所得到的数值,其中植烷酸(PhA)的含量为0.0%。因此,请求人认为该证据公开了“所述ω-3脂肪酸的PhA 含量低于90μg/g”这一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面对上述不利情况,三友团队通过认真研究,制定了正确的答辩策略,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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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证据中虽然公开了ω-3脂肪酸组合物中植烷酸(PhA)的含量为0.0%,但是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可知,组合物中的杂质是无法完全去除的。因此,对于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杂质含量检测数据的理解,不仅要关注其所记载的具体数值,也需要关注数据所体现出的具体精确度。
无效证据中,所有涉及检测数值的部分(包括PhA和其它组分)均以小数点后一位的精确度进行记载,在此前提下,其中的0.0%通常表明其为在小数点后一位精确度下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也即在该精确度下没有检测到所述组分,而不等同于在精确度更高的检测条件下被测样本中完全不存在该组分。90μg/g相当于0.009%,而无效证据中的0.0%最低可以由0.04%近似获得。因此,无效证据中并未公开“所述ω-3脂肪酸的PhA 含量低于90μg/g”这一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
本案说明,对于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公知常识等进行解读,这一点不论是对于无效诉讼,还是侵权诉讼,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