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客户: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代理人:刘志超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判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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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异议人: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OZONE COMMUNITY CORPORATION)
被异议人:林某某
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帽;袜;围巾;服装;成品衣;童装;手套(服装)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33860号“黑超奶嘴”商标、第46408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儿童服装;服装;大衣;绒衣”等。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图形设计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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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规定,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异议人引证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独创性,且经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中含有引证商标中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及图形元素,难谓巧合,可见,被异议人主观上具有摹仿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不正当借助异议人商誉的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混淆的可能性。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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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遏制“傍名牌”,对国外知名品牌进行保护的案件。
商标局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坚持整体观察,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被异议人攀附其商誉之主观意图,有力地遏制了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