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1 15:23:43
三友客户:艾斯希迪化学品公司(SCT CHEMICALS FZE
代理律师:胡淼、张雪
审理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结果: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考虑到被上诉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上诉人所主张的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对上诉人请求的300万元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01 基本案情
上诉人艾斯希迪化学品公司(SCT公司)是国际知名的润滑油、机油供应商,隶属于德国SCT集团。上诉人在 “润滑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享有“Mannol”注册商标,“SCT”为上诉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上诉人“Mannol”品牌及“SCT”企业字号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涉案商标:
本案被上诉人麦某公司曾是上诉人的代理商,授权终止后,麦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上使用“MANNOL”“马诺”“玛诺”标识推广其“MANOIL”品牌机油等产品,在“MANOIL”品牌机油商品包装上印制上诉人关联公司名称“SCT Lubricants”“SCT-Vertriebs GmbH”,还注册使用“mannol.com.cn”域名,并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上使用上诉人公司的宣传内容,意图造成混淆。
此外,麦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上诉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宣称其产品系新版升级款、德国进口,还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诋毁上诉人公司的产品质量,称“MANNOL”品牌机油“可能会造成汽车噪音大,油耗高,烧机油等问题”。
SCT公司委托三友律师起诉至法院,主张麦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麦某公司停止侵权、转移域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0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麦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上使用“MANOIL”标识,侵害了SCT公司商标专用权;但认为“马诺”、“玛诺”并未与“MANNOL”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亦未对麦某公司使用“MANNOL”标识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
不正当竞争方面,认为难以认定“SCT”字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但认为麦某公司注册使用“mannol.com.cn”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不实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等,最终判决:麦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诉域名转移至SCT公司名下,赔偿SC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SCT公司对一审未予认定的侵权事项及赔偿金额不服,委托三友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三友律师在二审中主要主张:
1.上诉人“SCT”商号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2.SCT公司“MANNOL”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马诺”、“玛诺”等标识一同使用并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已将“马诺”“玛诺”作为识别SCT公司“MANNOL”商品来源的标识,麦某公司使用的“马诺”、“玛诺”商标与“MANNOL”属于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3.麦某公司使用“MANNOL”等标识推广其“MANOIL”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4.麦某公司作为前代理商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包括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量大、侵权行为多样、影响恶劣,还实施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商标抢注行为,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提供了准确清晰合理的赔偿计算依据。
03 二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麦某公司使用与权利商标一致的“MANNOL”标识侵害了权利人涉案商标权。其曾作为 Mannol品牌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及推广方,在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存在较多同时使用“MANNOL”“马诺”“玛诺”标识的情形,相关公众会将“马诺”“玛诺”与“MANNOL”相对应。
其在Mannol品牌产品销售及推广关系结束后继续在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中文“马诺”“玛诺”标识没有正当理由,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SCT公司或与SCT公司有特定联系,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MANNOL”商标近似的标识的侵权行为。
“SCT”字号基于与“MANNOL”商标的共同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影响。麦某公司在侵权产品包装上以及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中使用“SCT”字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麦某公司系SCT公司曾经的代理商,且明确知晓权利商标归属SCT公司,但仍同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使用SCT公司及关联公司字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持续申请注册与涉案“Mannol”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予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根据一、二审查明的麦某公司开票信息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金额、SCT公司主张的合理利润率计算麦某公司的侵权获利。此外,考虑到麦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SCT公司主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全额支持SCT公司300万元的上诉请求。
04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知产法院规制前代理商恶意商标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
三友律师在一审阶段通过调取被告税务发票,计算出侵权获利和合理利润率,为主张惩罚性赔偿奠定了基础;同时,全面举证证明侵权方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综合权利商标知名度等事实,依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有力强化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此外,二审法院也明确了涉外品牌英文商标与相应中文商标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后,相关中文标识与英文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前代理商在授权终止后继续使用该中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彻底阻断了侵权人此类模仿、攀附权利人商标商誉的路径。
本案清晰划定了英文商标对应中文商标的保护边界,对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震慑了恶意侵权行为,为涉外主体在华稳定经营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