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26 9:47:28
2025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本规定是在当前中国企业对外出口、投资的不断增长,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双重背景下出台的。随着当前世界局势变化,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国际贸易摩擦升级,本规定一方面旨在指导和帮助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来华经营的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是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法治保障。本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在生效前夕,笔者在对本规定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别从我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角度出发,分析本规定生效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主要亮点解读
明确政府的职责划分
第2条-第6条确立了政府部门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中央多部门协同+地方配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构建起跨部门的协同机制。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纠纷处理。
构建知识产权政府服务体系
第4条、第5条要求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风险预警机制,可为国内公民和组织提供精准的合规指引。第6条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为国内公民和组织提供维权援助。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7条创新性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涉外纠纷解决,这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的成功经验形成呼应。与诉讼相比,调解和仲裁通常具有更低的费用和更短的时间周期,这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专业机构服务国际化
第8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出海”,推动在国外市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方便地为国内公民、组织在海外开展业务时提供法律援助,也有助于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形象。
探索行业内知识产权支援机制
第9条通过鼓励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设立维权互助基金来降低维权成本。第10条通过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可以为提供法律咨询、维权策略指导,整合业内资源,促进企业间交流与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
企业合规指引机制
第11条创新性地要求企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海外合规体系”,包括: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配置专职知识产权合规官、建立境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同时,第11条还要求政府部门开展针对企业的涉外知识产权培训和法治宣传,旨在通过“企业自律+政府引导”模式,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行稳致远。
维护程序正义
第12条规定了应当依照国内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第13条规定了在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两条规定对于公民和组织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时的维权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合规指引,确保了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保障了程序正义。
贸易救济机制创新
第14条参考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28条至第30条)。通过设立进口侵权货物快速熔断机制、知识产权许可滥用权利的反垄断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待遇对等原则,一方面,该法条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标准,使其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和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对外贸易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在对外贸易中应遵循的知识产权规则,避免因不明确而产生的违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创设知识产权反制机制
第15-16条创设“知识产权反外国歧视性措施清单”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机制通过阻断外国单边制裁,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安全审查
第17条建立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的联动审查机制,明确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行为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并且,该条还明确了对不同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依据。对于危害中国主权、安全的,依照对外关系法、反国外制裁法予以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
二、对于我国企业的影响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本规定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首先,在政府、社会、行业的多渠道支持下,企业能够获得更全面、及时的国外知识产权信息和预警服务,有助于其提前布局知识产权战略,规避潜在风险。其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专业的服务机构支持,使企业在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降低纠纷解决的难度和成本。再次,维权互助基金和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另外,在向境外机构提供证据时,需要注意履行国内相关法律程序。
三、对于外国企业的影响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本规定有如下几个法条需要注意:
1、 第7条:由于今后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增加,可能涉及多国法律适用,需通过调解、仲裁机构或司法程序解决,流程更趋复杂,需要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各种解决途径的流程,增加了合规管理难度;
2、 第12条:对于在中国境内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委托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来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
3、 第14条:在与中国企业签订许可合同时,外国企业需要与中国企业平等协商,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决定要许可的知识产权,并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保留协商证据,以免后期出现许可纠纷。另外,需要关注企业所在国是否出台了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对中国公民、组织授予国民待遇原则,及时跟踪中国政府发布的反制清单和相关措施,调整商业策略,减少因对等报复产生的损失。
4、 第15条、第16条:企业不能配合外国政府执行知识产权歧视性限制措施,否则可能会被列入反外国歧视性措施清单,不仅面临限制或禁止交易、冻结在华资产、禁止入境等反制措施,还可能会被中国公民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面临高额赔偿风险。